
本文刊发于《周易研究》2025年第4期。欢迎转发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简介:王化平(1976-),湖南邵阳人,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简帛文献。
摘要:清华简《筮法》的“四位”、全篇文例和卦象是解读篇中涉及兑卦及“数”字卦例的关键。从“四位”的角度看,兑卦被称为“数”有可能是因为兑卦出现在右上角时,“兑”与“门”组成“阅”字,“阅”有计数义。另一种可能是兑卦可象巫,巫者职掌卜筮,卜筮通过运作数字成卦,所以用“数”指称兑卦。整理者释作“丁”的字当释作“覆”,取覆盖和反覆之义。“见覆数”有两种含义,一指覆盖在外的兑卦,二指兑与其正下方的巽互为反覆。整理者读作“少”的字当读作“表”,取外在之义。“表肴”与“见覆数”都是对左上角卦象的描述,这可据左上角位置在“四位”中的寓意来理解。
关键词:清华简;《筮法》;兑卦;数
正文
清华简《筮法》载录的很多卦例中有兑卦,明确言及兑卦的五处占辞都用“数”指称兑卦。另有一处言及兑卦,虽不用“数”字,但却计算了数值,比如第二节《得》中的一个卦例(凡不准备讨论的文字一律写作通用字形):
见
(丁)数,乃亦得。
对释作“丁”的字,整理者给出两种意见,一是释作“丁”,兑卦与天干丁对应,且兑卦常被称为“数”;另一个是郭永秉先生释作“覆”,指左侧上兑下巽卦画互为反覆。从释文看,整理者更倾向前一种意见。(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3页)这个卦例的左上角是一个兑卦,三个爻均用数字记录,不用阴阳爻符号(清华简《筮法》没有提出“阴阳爻”的概念,不过从卦例来看,阳爻当写作“一”字形,阴爻作“^”形)。所谓“见丁数”,首先应该与这些现象有关。整理者以为兑卦对应天干丁,所以称“见丁数”。这个解说与《筮法》的释卦方法恐怕不符,因为篇中包含兑卦的卦例仅此处用“见丁数”描述,其他都不用。要理解这个卦例,需要对出现兑卦和谈到“数”的卦例作全面梳理。
一、“四位”中的兑卦与出入、内外和得失
下面是第四节中的两个卦例,用“数”称兑卦,不用“丁数”:
凡
,数而出,乃遂。
凡
,数而入,乃复。(《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6页)
上引占辞中的“数而出”当指右上角为兑卦,“数而入”当指左下角为兑卦。关于“”字,整理者主张读为“弁”,指冠礼,与祭享相联系(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6页)。从占辞上下文看,这个释义仍有探讨的必要。黄杰先生指出古籍中言冠礼常用“冠”字,不用“弁”字。事实上,若严格析分的话,冠与弁终究有别。冠是首服的总称,弁是首服中的一种。冠可包弁,弁不可包冠。因此,读为“弁”确实不妥。
要妥善解释上面两个卦例中的字词,需要参考《筮法》第十三节《行》。此节同样有兑卦在右上角,其占辞云:“凡行,数出,遂;数入,复。”(《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97页)同样是用“遂”和“复”。也就是说,前举卦例中的“”也当与出行相关。因此,笔者怀疑此字当从黄杰先生的意见,读作“辩”,不过不是辩论之义,而是争讼之义。《周礼·春官·大史》“凡辩法者考焉”郑玄注:“谓邦国、官府、都鄙以法争讼来正之者。”孙诒让正义:“《说文·辡部》云:‘辡,辠人相与讼也。辩,治也。’经典辩讼字通作‘辩’。”“辩事者考焉”孙诒让正义:“辩事与前辩法义同,亦谓以职事争讼者。”用“”字表“辩”在简帛文献中常见,如郭店楚简《老子》甲“绝智弃(辨),民利百倍”,郭店楚简《尊德义》“教以(辩)兑(说),则民亵陵长贵以妄”。《尊德义》用“”与“兑”组成并列式词组,说明两者语义相近。“辩”可用作争讼义,卦名“兑”可读作“说”,所以巫史遇兑卦而谈及“辩”。这样的联想出现在占卜中并不难理解。另外,《说卦传》云“兑为口舌”,就是以兑卦象征与人争论、争讼,依此看,遇兑卦而谈及“辩”也是颇为自然的。
与人发生争讼时,有必要外出寻求仲裁,故言“出”言“入”。“数而出,乃遂”意思是争讼顺利。“数而入,乃复”意思是争讼完毕,顺利返回。《周易》讼卦九二云:“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九四云:“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既然“不克讼”之后是“归”“复”,则“讼”时需要外出,外出是为了到有司处申诉。另外,《周易》有讼卦正说明争讼是古人时常占问的事情之一。因此,《筮法》记录的事项中有争讼是很正常的。《筮法》除此例之外,并无明确提到争讼的地方。
笔者曾认为“数而出”“数而入”中的“数”与“速”通,此释义非常适用于占卜出行。无论出行还是归来,“速”通常意味着平安顺遂,所以“数而出”“数而入”被解读为“遂”“复”。这与后人说的“快去快回”意思相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有“阴日,利以家室……以见君上,数达,毋咎”,王子今先生释“数”为“速”,“数达”当理解为“见君上”之事能够不受阻滞,不致“留迟”。遇争讼而至有司申诉,与《日书》甲种说“见君上”大致属同类。因此,“数而出,乃遂”就是迅速地出去,平安顺利;“数而入,乃复”就是迅速来入,归来。就争讼来说,它们都有讼事得愿的寓意。
以上所引占辞说到了出、入,两者在《筮法》的占法中均有明确的对应位置。《筮法》将“四位”中的位置赋予了丰富意义,比如有下面的图(《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6页):

从这个图可以看出,上为外,下为内;左上相对于右上来说,左上为外,右上为内;左下相对于右下来说,左下为外,右下为内。换而言之,上下相对来说,上为外,下为内;左右相对来说,左为外,右为内。从得失的角度来说,内自当属“得”,外则属“失”。《周易》泰卦卦辞曰“小往大来”,否卦曰“大往小来”,一般认为“大”是指乾卦之阳爻,“小”指坤卦之阴爻。乾卦在下,坤卦在上,是“小往大来”,反之则是“大往小来”。再如震六五“震往来,厉”,因上下两卦均是震卦,所以说“震往来”。坎六三“来之坎坎”,来之,即来往。因六三爻处于上下两卦之间,且上下两卦皆为坎卦,故此说“来之坎坎”。简言之,《周易》同样是以外为“往”,以内为“来”。推论之,则“往”为出行,“来”为归来。
《四位表》一节中还有三个图,分别将上军、中军、下军和次军,子、躬身、臣妾和妻,君、身、臣和大夫,共三组关系安排在“四位”中(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6页),大体遵循了右下最尊(多指贞问者,即“躬身”)、右上次之、左下为尊者之近、左上最卑的逻辑,与门、室、外和宫廷的安排逻辑是相同的。因左下离尊者近,故此处的卦象常常被视为重要参考。涉及兑卦的占辞既然用到“入”“出”诸词,自应结合《四位表》来解说。
理解了《筮法》占辞中的出、入之后,下面载于第二节的卦例也就不难理解了。
作于阳,入于阴,亦得,其失十三。(《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3页)
这个卦例中,在右上和左下各出现一个兑卦,因为右上兑卦在乾卦上,所以说是“作于阳”;左下兑卦在坤卦下,所以说是“入于阴”。这个卦例虽然没有提到“数”,但有兑卦。如果我们依据前举“四位”内、外之分,并将兑卦的另一种称法“数”理解为“计数”的意思,那么就能理解占辞说的“其失十三”。整理者认为:“兑由一阴爻、二阳爻构成,阴占三分之一,故云‘其失十三’,意即有十分之三可能不得。”(《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3页)这对“十三”的释义是正确的,对卦象的理解可能不妥。因为卦例中有两个兑卦,一为“出”,一为“入”,两相抵消,何以只言一个兑卦?再者,此卦象由四个三爻卦组成,为什么论及“失”时只说一个兑卦的阴阳爻比例?笔者推测“十三”即相当于“三成”之意,“作于阳”寓意右下之乾卦三爻被右上之兑卦引出,每一阳爻为“七”(在《筮法》中,记录阳爻的符号其实对应数字七),乾卦三爻则为21;“入于阴”寓意左上之坤卦被左下之兑卦引入,阴爻为“六”(在《筮法》中,记录阴爻的符号其实对应数字六),坤卦三爻为18。引出与引入相比,前者要多3,释卦者理解作“三成”,故此说“其失十三”。这种计算出入的方法与《周易》泰卦“小往大来”和否卦“大往小来”颇为相似,都是通过比较内外来预卜吉凶。不同的是,《周易》比较的是阴阳卦爻,《筮法》比较的是数值大小,且赋予兑卦以特殊意义。
还有一种思路,即卦例中的乾卦三爻之和是15、27或其他数字,坤卦三爻之和是12、24或其他数字,两相抵消,也有可能是3。在我们讨论的这个卦例中,乾、坤两卦的爻画都不用九、四、五、八记录,而是用阴阳爻符号。因此,这种思路不可行。
清华简《筮法》中还有一个遇兑卦而不言“数”的卦例,第十五节《小得》第一个卦例的左下角是兑卦,占辞云:“凡小得,乃得之。”(《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0页)这个卦例的其他三个位置是两个离卦和一个坎卦。紧接其后的卦例中,仅左下角不同,是巽卦,占辞完全相同。因此,估计“乃得之”的结果是据“三女同男”以及兑卦居左下角得出。此例可旁证左下角之兑卦寓意“得之”。
二、右上角之兑卦及其被称为“数”的理据
有时占辞会假设遇兑卦,因而提出“数”,比如第七节《雠》中的一个卦例:

(少)肴(淆),雠(售)。数出,乃亦雠(售)。(《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9页)
这个卦例中,左上是离卦,右上和左下都是艮卦,右下是乾卦。依整理者解说,占辞说“少肴(淆)”是因“此例较前一例卦象略杂”(《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9页)。这个解说虽然有可取之处,但仍未透彻。这个卦例与抄写在它之前的卦例一样,都符合“三男同女,女在
上,妻夫相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9页)的特点。不同的是,这个卦例左上角的三个爻中,有两个爻属于《筮法》所说的“肴”,所以可理解为“少肴”。在《筮法》中有《爻象》一节,开首就说“凡肴象”云云,且该节说及八、五、四、九,而不及六、七(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20页),可见仅前四者为“肴”。“少肴”至少是在说有“肴”。为正确理解“肴”字,有必要讨论与之相关的“屯(纯)”字。
第二十六节《祟》提到了术语“(屯)纯”。整理者据上下文分析,认为“纯”是指卦之三爻皆为阴阳爻,没有“肴”。(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5-116页)从这个角度来说,“肴”当然包含有混淆之义,或可读作“淆”。不过,整理者可能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祟》中,“纯”这个术语只出现在乾、坤两个卦下,在六子卦中却一律不提。这应该不是偶然现象,因为乾、坤两卦是纯阳、纯阴之卦,六子卦皆阴阳交杂。《祟》这一节的“纯”或许应有两层含义,一指卦中诸爻无“肴”,二指诸爻皆为阴爻或阳爻,不是阴阳交杂。只有这两层含义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纯”。再看《祟》中乾、坤两卦下的文字,可对“肴”作更细致的剖析:
乾祟:纯、五,灭宗。九乃山。肴(淆)乃父之不葬死。暮纯乃室中,乃父。
坤祟:门、行。纯乃母。八乃奴以死,乃西祭。四乃缢者。(《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5页)
乾卦先说“纯”“五”“九”的情形,然后才是“肴(淆)”。马明宗先生认为“五”“九”前省略“皆”字,是很可信的。由此看,“肴(淆)”当指“五”或“九”与阳爻同时出现。坤卦说到了“纯”“八”“四”三种情形,没有提到“肴(淆)”。坤卦既然说到了“纯”,理应有“肴(淆)”。现在简文中没有“肴(淆)”,推测是抄写的原因。六子卦下,虽然会提到五、九、四、八这四个“肴”,但一律不见“纯”“肴(淆)”这两个术语。六子卦皆是两阴配一阳,或两阳配一阴。在实占中遇六子卦,有可能是五、八、四、九这四个筮数中的一到两个与阴或阳爻同时出现。因此,《祟》一节所说“肴(淆)”或许专指在乾、坤两个纯卦中,“五”“九”与阳爻或“四”“八”与阴爻同时出现的情形。也就是说,这一节所说的“肴(淆)”确实可以理解为混淆、淆乱之义。不过,它与《爻象》节中的“肴”内涵不同。整理者的释文对此做了区分,但在释义时却忽略了。“肴(淆)”指的情形仅适用于乾、坤两卦,“肴”指的是五、九、四、八,可适用于八卦。“纯”与“肴(淆)”是两个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术语,在六子卦中既然不存在“纯”,自然就不能有“肴(淆)”。
换言之,在《爻象》节中,“肴”指五、八、四、九,不包括六、七。从“爻”的角度看,因六、七可以抽象为阴阳符号,而五、八、四、九不可以抽象为阴阳符号,可能因为阴阳符号可组成八卦,在筮法中更为简约、纯粹,所以将五、八、四、九统称为“肴”。这个“肴”虽然蕴含了混淆之义,但它是因组成卦画的符号被分成“肴”与阴阳爻两种而产生的。在《祟》中,“肴(淆)”指的是阴或阳与五、八、四、九中的部分数字同时出现的情形。巫史借助这个术语将组成乾、坤两个卦的情形分为“纯”与“肴(淆)”两种。一个适用于爻画的分类,一个适用于乾、坤两卦的组成情形。因此,两处“肴”字的内涵是不同的。浑言之,两个“肴”字有共通之处;析言之,两者又有区别。
按整理者的理解,“少肴(淆)”例似可成为六子卦也会遇“肴(淆)”的依据。因此,《祟》之六子卦下没有用到“肴(淆)”应当考虑竹简抄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讹误,或文本流传中的不稳定性。这种可能当然不能完全排除。不过,六子卦下明显讨论到了五、八、九、四等数字出现的情况,只是一律不用“肴(淆)”而已。在无其他文献佐证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宜归因于抄写和流传。
在实际卜筮时,一个三爻卦中出现“肴”时,占辞就可以用“肴”来描述卦象。此时“肴”字首先是指九、五、八、四这四个筮数,而非混淆之义。如果有“肴”的卦不是乾、坤两卦,占辞中的“肴”就更不大可能是混淆之义了。就上文讨论的卦例来说,左上的离卦(既不是乾卦,也不是坤卦)中有两个爻是“肴”,仅一个爻不是,此时“肴”为主,当然不能说它混淆了卦象(离),更不能理解为“少淆”。就“四位”中的四个三爻卦来说,“少淆”的读法又与《筮法》全篇多见“肴”而仅此处说“少淆”的现象相矛盾。另外,这里还涉及“(少)”字的释义,此点下文将与“见丁数”合论。
关于“数出”,整理者认为是指“如以兑代此例之离”(《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9页),这个解释看似是合适的。《筮法》表示售卖义时用“雠”字,因为这个字本来还有匹配一类的意义。有男有女,即可引申作匹配之义,故将兑卦取代离卦后,上边兑与艮正是一男一女,相当于“妻夫相见”,这可比拟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所以占辞说“乃亦售”。
不过在《筮法》中,“数出”往往是指右上角为兑卦,此处亦不宜例外。因此,“数出”当指将右上角的艮卦替换为兑卦,其结果是“乃亦雠(售)”。占辞之所以做这种假设,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卦例中有数字,而兑卦又常与“数”相联系;二是无论见“肴”,还是见“数出”,均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在这个卦例中,若右上角变为兑卦,即“数出”,则上面两卦均为女,与下面两男(左艮右乾)组成“两男两女”的卦象,仍合男女相匹配之义,故此说“乃亦售”。 这种两男两女的卦象可以参考本文开篇所引第四节中的第二例。
另外,季旭昇先生指出:“左上卦的兑如果也是,与右上卦的
(艮,少男)妻夫相对,那么整个卦象便与第一卦例完全相同,如此便谈不上有什么‘(少/表)肴(淆)’了。”这个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他以下的推论则未必成立:“因此,我以为本节的‘
(少/表)肴(淆)’应该有两种可能,如第二卦例所呈显的右上(艮,少男)对左上(离,中女),可能是卦中有九、八、五、四等这种特殊的爻,第二十九节《爻象》……因此本节的‘数出’,或许应当视为‘如果左上爻是这种含有九、八、五、四等特殊爻的兑卦’。这种兑卦本来应该是‘有吝’,但是本卦既有‘三男同女’又有‘妻夫相见’这种吉象,那么稍有小吝,也还是‘雠’。”由于他所说的兑卦位于左上角,所以他的解释仍不合《筮法》将右上角出现兑卦的情形称为“数出”“数而出”的常例,故不可取。
在《筮法》中,还有一例用“数而出”来指右上角的兑卦,即第十一节《雨旱》中的第一个卦例:
凡雨,当日在下,数而入,雨。当日在上,数而出,乃旱。(《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94页)
整理者说:“本卦例兑卦在右上,乃‘数而出’。”(《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94页)是也。就一般情况来说,占问雨旱其实是想问何时下雨。因此,若下雨,则是“得”,反则为“失”。入为得,故“数而入,雨”。在《周易》中,兑有泽象,泽即是水。“数而入”,就是得兑,即是求雨得雨。反之,“数而出”,则是兑泽(即是水)失去,当然是旱。
另外,上述卦例的右下角是艮卦,在《筮法》中对应五行中的水。参照前引“失之十三”的卦例,右上角为兑卦,则右下代表失去之物。因此,艮水在右下,即代表失去水,寓意遇到旱情。
在占问出行时,《筮法》也用“数出”指右上角的兑卦,比如第十三节《行》中的卦例:
凡行,数出,遂;数入,复。(《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97页)
为什么《筮法》篇遇兑卦就说“数”?现在有很多推测,似乎都不太可信。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卦象入手。
在《周易》中,八卦的卦象、意义有时与卦名的读音及假借有关。最典型的就是乾、坤两个卦,乾为健,坤为顺,其实是因乾与健、坤与顺在读音上相同。《筮法》中同样有这种方法。以上举占行的卦例来说,所谓“数而出”是指兑卦居右上的位置,这个位置在“四位”中正是“门”。兑在门中,就是“阅”字。《说文·门部》:“阅,具数于门中也,从门,兑声。”具数即是计数。兑卦被称为“数”,原因可能与此有关。门被视为出入必经之地,所以古人平日有祭门的习俗。《礼记·祭法》郑玄注:“门、户,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厉,主杀罚。”《白虎通义·五祀》:“五祀者……人之所处出入,所饮食,故为神而祭之。”在门的位置出现兑卦,且兑又有直、通之义,自然是“遂”。如《诗·大雅·緜》“柞棫拔矣,行道兑矣”,毛传:“兑,成蹊也。”陈奂认为:“‘兑’者,‘遂’之假借字。”《大雅·皇矣》“柞棫斯拔,松柏斯兑”,毛传:“兑,易直也。”兑与遂音义皆有联系,占辞推断出“数出,遂”的逻辑是很清楚的。既然兑卦处在右上(即门)的位置上是“数出,遂”,那么处在左下位置时自然就是“数入”。这两个位置,一在外,一在内,正好相反。
另外,清华简《筮法》“人身图”中,兑卦对应口(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3页),与《说卦》同。这其实也与兑卦卦名相关。兑有孔穴义,如《老子》:“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此处“兑”与“门”相对。《淮南子·道应》:“王若欲久持之,则塞民于兑。”高诱注:“兑,耳目鼻口也。《老子》曰‘塞其兑’是也。”这里“兑”字的用法其实与《诗经》“行道兑矣”等相近。另外,“阅”字在古籍中可假借为穴。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诗》‘蜉蝣堀阅’,传曰:‘堀阅,容阅也。’阅即穴。宋玉赋‘空穴来风’,《庄子》作‘空阅来风’。司马彪云:‘门户孔空,风善从之。’《道德经》‘塞其兑,闭其门’,兑即阅之省。《诗》‘我躳不阅’,传云:‘阅,容也。’言我躳不能见容,如无空穴以自处也。”(《说文解字注》,第590页)
要之,兑卦出现在右上的话,因右上是“门”,乃出入之孔道,故此由兑卦而联想及同音之“阅”字。而“阅”字又有计数之义,故此占辞可能会说“数而出”或“数出”。
除以上思路外,还有另一种思路。《说卦传》云“兑为”。“巫”与“筮”字关系密切。《说文·竹部》解释“筮”字形义云:“《易》卦用蓍也。从竹。,古文巫字。”(《说文解字注》,第191页)“筮”是一个会意字,从竹从巫。因为巫师操作蓍策起卦,所以竹、巫两个构件合并可以表达用蓍策占卦之义。《周礼·春官·簭人》:“九簭之名,一曰巫更,二曰巫咸,三曰巫式,四曰巫目,五曰巫易,六曰巫比,七曰巫祠,八曰巫参,九曰巫环,以辨吉凶。”可见巫与筮确实有密切联系。段玉裁在解释时引《说文》释“蓍”字内容:“蓍,《易》以为数。”(《说文解字注》,第191页)简而言之,巫主筮,筮以数为卦,因此,可由兑卦象巫联想及“数”。《筮法》其书及书中之卦例,本是供巫者使用的,因兑卦可象巫而格外重视之,而巫者卜筮会用到数字,所以用“数”字指称兑卦。“数”字可以读作“速”,可适用于占问出行。再加上“四位”中各个位置的不同寓意,兑卦就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意义。简言之,《筮法》之所以选择兑卦作为一个观察角度,主要是因兑卦可以象巫,而在卜筮中,巫又极为重要。
清华简《筮法》旨在阐释占卜理论和方法,所举卦例及相关解释应该都有一贯的严密逻辑。具体到以上两种思路,前一种主要依据“四位”释卦,后一种主要依据卦象。前一种思路与《筮法》文本的内在逻辑更切近,是《筮法》编撰者更可能考虑的方向。不过,卦象方面的考虑在《筮法》中也不少见。因此,目前并不能完全排除后一种思路,它仍有参考价值,故此写在这里,以待日后探讨。
三、左上角之兑卦及相关疑难字词的解释
依上文看,“四位”中的右上角出现兑卦时,可以用“数出”或“数而出”的话加以描述。本文开首提到的卦例中,兑卦出现在左上角,且占辞说“见丁数,乃亦得”,不说“数出”或“数而出”,可见兑卦出现在左上与右上,对应的占辞是有区别的。
整理者释作“丁”的字,蔡飞舟先生指出《天干与卦》节有“丁”字,字形与此处不同,是以此处不宜释作“丁”,当释作“覆”。按整理者的理解,这个卦例中的“丁”也是天干,既是如此,理应与《天干与卦》节中的写法相同。子居先生释“丁”为颠倒义,卦例中兑卦三爻由数字爻九、五、四自下而上构成,这相对于数字大小的顺序而言正好倒置,因此占辞说“见丁数”。此说注意到数字大小及排列顺序,可惜与《筮法》“四位”以内为主不符。最近谢乃和先生和田雪女士提出“见丁数”即是“兑象见丁”,表示出现了由四、五、九三个数字爻组成的兑卦。此解虽有新意,但释字不确。贾连翔先生认为释作“覆”可备一说,并在整理者“左侧上兑下巽卦画互为反覆”的基础上,认为“右上的震卦也是艮卦的反覆”,不过又说“此处所称‘丁数’应指震、巽相对艮、兑而言”。读作“见丁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将兑卦位于左上角和右上角区分开。《筮法》既然有“数而出”“数而入”这样不同的表述,对左上角之兑卦也应有不同表述,不太可能用一个可适用于所有兑卦的“丁”字描述它。依贾连翔先生的解释,还牵涉到震、巽、艮三卦,既然如此,似不宜单提“数”(即兑卦);也没有表现出左上角兑卦由“肴”(即数字)组成的特点。不过,贾连翔先生的解释颇有启发意义。如果将句子读作“见覆、数”,就要好解释得多。在这个卦例之前有两个卦例,分别是“三男同女”和“三女同男”。在“三女同男”一例中,左上角也是兑卦。“见覆数”一例是“两男两女”,与前两例正好组成三种特例。因此,“见覆数”一例其实是刻意安排的。在两男两女的情况下,此卦例中的左上之兑与左下之巽互为覆卦。这样一来,“覆”“数”两个字都得到了较好的解释,不足的是对左上角出现的由“肴”组成的兑卦没有解释。要言之,释作“覆”字较合适,只是释义还有可商之处。
从这个卦例的特点及所附占辞的语境来看,此处用“覆”字或是双关,一取覆盖之义,二取反覆之义。既然覆盖,自然在外,“四位”中的左上角在外,所以用“覆”字。因左上角是兑卦,它常常被称为“数”,所以说“见覆数”。若取反覆之义,则“见覆数”是整理者所说左上的兑与左下的巽互为反覆。卦例中的兑卦之所以由三个从外到内依次增大的“肴”组成,当因《筮法》中的“肴”往往寓意有祟(此点可参《爻象》和《祟》两节),所以设此特例加以说明。就算是遇“肴”遇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卜筮结果仍是有利的。若参照第十六节《战》(见下文所引)的逻辑,四、五、九从上到下组成兑卦,正可象征“内胜外”,而内即是入,所以结果是“乃亦得”。在此例之前的“三男同女”例中,左下角也有“肴”,同样是取特例。
理解了“覆”字,就可以正确解释“
(少)肴”之“
”字。整理者指出相近字形见于郭店简《缁衣》(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9页)。今本《缁衣》对应之字作“表”,因此李零、刘钊等先生主张读作“表”。《筮法》第十五节《小得》中就有“少”字,与一般写法相同。从这个角度来说,“少肴”之“少”在释字上并不妥当。
整理者之所以将此字读作“少”,当是先将“肴”读作“淆”,并取淆乱之义。其实“肴”是指九、四、五、八这四个筮数,此点前文已经证明。卦例左上之离卦的第二、三两爻都用数字记录,且左上在外。因此,读作“少”的字在此处仍以读作“表”为宜。“表”即是外,“表肴”乃指在外的位置有“肴”。黄杰先生读为“表淆”,认为是指卦例中两外卦一为少男,一为中女,殽乱不相搭配,不似前一卦例中两外卦一为少男,一为少女,搭配整齐。如此解释首先没有对左上角的“肴”给出说明,其次与《筮法》体例不符。通览《筮法》全篇,凡占辞说到“相见”,指不仅有两卦男女匹配,而且在六子卦中的排行相同;在说到男女在“四位”中的占比时,往往用“三男同女”“三女同男”这类表述。在后一种情况中,六子卦的排行经常不被考虑。上文讨论的卦例中,一个离卦,两个艮卦,一个乾卦,正是“三男同女”。在这种情形下,应该不会涉及六子卦的排行。
读作“表肴”还有其他的证据,如上文所举占辞中有“作于阳”“入于阴”的说法,前者指兑卦在上、在外的情形,后者指兑卦在下、在内的情形。从上下内外的角度分析卦象是《筮法》的常见思路,这可从第十六节《战》中获得勿庸置疑的支持:
凡是,内胜外。
凡是,外胜内。(《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2页)
从卦象看,从上到下,数字呈增大或减小趋势。因此,占辞说的“内”是指相对处于内侧的爻画,“外”是指相对处于外侧的爻画。整理者认为“内、外,指战争中我方、敌方”(《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2页),这说的是“内、外”的比喻意义。《筮法》第二十三节《果》中有如下一段话:
如卦如肴,上下同状,果。外事数而出,乃果;内事数入,亦果。(《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0页)
这里的“肴”指的还是五、九、四、八。“上下”当指“四位”中上面两个卦与下面的两个卦。“外事”对应“出”,“内事”对应“入”,仍是从“四位”的角度来解析卦象。
从以上证据来看,用“表肴”指“四位”中“外”的位置出现“肴”;“见覆数”指这个位置出现兑卦,这完全符合《筮法》的解卦逻辑。
虽然“表肴”与“见覆数”都用来描写左上角的卦象,但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覆”字在古籍中其实也有表义,如《诗经·鄘风·君子偕老》“蒙彼绉絺”,毛传云:“蒙,覆也。”陈奂云:“覆犹表也。”“表肴”中“表”字的用法,与《庄子·让王》“中绀而表素”中的“表”字大略相同。也就是说,由于“覆”也有表义,所以它和“表”都可用来指向左上角出现的卦象。但是《筮法》用“覆”字,除了取表义之外,同时取反覆义,此点前文已经说明。也就是说,用“覆”字可指四位上的卦象出现反覆现象,而“表”字不能指向这种现象。此外,“肴”和“数”的含义也有不同,前者指五、八、九、四这四个筮数,后者指兑卦。说“肴”还是说“数”,因卦象不同而用语有异。
结 语
在文章最后,笔者试对清华简《筮法》中与兑卦相关的问题作几点总结:
第一,兑卦常常被称为“数”,它出现在右上角是“数而出”或“数出”,在左下角是“数而入”或“数入”,在左上角是“见覆数”。“见覆数”还指左上角的兑卦与左下角巽卦互为反覆。兑卦出现的位置不同,用语就不同,这反映出《四位表》的巫术逻辑在实际卜筮中的应用情形。
第二,兑卦被称为“数”,可能是因为它与有计数之义的“阅”字读音相同,也有可能是因为兑卦可象巫,而巫职掌卜筮,卜筮是运作数字生成卦,所以由兑卦联想及“数”。从《筮法》文本的内在逻辑性来看,更应该考虑前一种可能性。
第三,第七节《雠》中的“肴”,当读作“表肴”。因为在“四位”中,按内、外来分的话,左上角正处在外表的位置。“肴”是指左上角的卦中出现了五、八、九、四这类“肴”。“表肴”与“见覆数”都用来描述左上角出现的卦,前者指向“肴”,后者指向兑卦及其与左下角之卦的关系。
清华简《筮法》有其内在的严密逻辑,因文字简奥,人们此前又从未见过这种文献,所以目前只是理清了篇中的部分逻辑,对比较隐蔽的逻辑发现得还不多,有待学界同仁共同努力。在挖掘《筮法》篇中的逻辑时,既需要对其文本作系统而细致的考辨,又需要参考《周易》等同类文献。就《筮法》来说,《四位表》《祟》《爻象》等涉及理论的章节应是全篇纲目,该篇解说卦例大多以之为据。就《周易》而言,《说卦传》中的卦象以及一些基本的象数条例或许较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