肴、虚、恶肴:清华简《筮法》数字诠释基本概念辨证

作者:孙航 安俐曈 日期:2025-06-25浏览:

本文刊发于《周易研究》2025年第3期。欢迎转发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简介:孙航(1986-),河南泌阳人,历史学博士,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早期易学与出土文献。

安俐曈(1996-),山东济宁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易学、中国哲学。

摘要:数字诠释是清华简《筮法》的显著特征,而“肴”“虚”“恶肴”是《筮法》数字诠释的基本概念。在《筮法》中,“肴”有具体义和一般义之分。具体义是指筮数八、五、九、四,与“恶肴”同义。一般义是指筮数七、六、八、五、九、四之整体。“虚”虽可从“合观左右”的视角直观地理解为七或六的组合,但它在根本上指向的是筮数七、六本身。“恶肴”指筮数八、五、九、四,它虽具有损吉益凶的功能,但无法决定吉凶。在一般意义上,“肴”包括“虚”和“恶肴”,三者共同构成一组概念,在所谓“爻”的层次上进行言说。其中,“虚”和“恶肴”是体和用的关系,两者构成一对概念而统一于“肴”。这组概念,与《周易》爻分动静的思想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关键词:筮法;肴;恶肴;虚;数字诠释;体用

正文

清华简《筮法》建构了一个相对完整而又与《周易》不尽一致的诠释理论。它虽以八卦诠释为主导,但数字诠释是其最具鲜明特色的部分。其中,“肴”“虚”“恶肴”特别是后两者,是《筮法》文本训释中的难点和学界争论的焦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而,它们是理解《筮法》理论的重要支点。对其内涵及关系的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筮法》理论认识的深度和准确性。就这一问题而言,以往的研究轻忽了“虚”的深层含义,且混淆了“肴”和“恶肴”的概念,未能充分展现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本文拟围绕清华简《筮法》数字诠释基本概念这一主题,揭示“肴”“虚”“恶肴”的内涵及其关系。

一、“肴”的概念

在清华简《筮法》中,“肴”字共出现七次,读为“爻”者五次,读为“淆”者两次。读为“爻”的五次包括“恶肴”两次,因此余下的三个“肴”字才属于本节的讨论对象。按意义的差异,三个“肴”可以分为两类。

(一)具体义

具体义的“肴”与“恶肴”同义,指筮数八、五、九、四。

《筮法》第二十九节《爻象》先列举八、五、九、四的“爻象”,说“凡肴象,八为风……五象为天……九象为大兽……四之象为地”,然后总结道:“凡肴,如大如小,作于上,外有吝;作于下,内有吝;上下皆作,邦有兵命、燹怪、风雨、日月有食。”针对具体的语境,整理者认为此处的“肴”应当是特指八、五、九、四。这一点,得到了李尚信、王化平、郭和杰、李宛庭、谢炳军、马明宗等的反复确认。在《爻象》节的具体语境中,我们确实可以明确地得出“肴”是指筮数八、五、九、四的结论。这是“肴”的具体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王化平将“肴”等同于“恶肴”(参见《万物皆有数:数字卦与先秦易筮研究》,第179页)并非没有道理,但是他未能认识到两者的差异,混淆了“肴”和“恶肴”的概念。

(二)一般义

一般意义上的“肴”,是指筮数七、六、八、五、九、四这一整体。

在清华简《筮法》中,第二十三节《果》具有特殊的地位,可以视为对全篇诠释理论的高度概括。其文曰:“如卦如肴,上下同状,果。”(《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0页)“卦”“肴”并举,“卦”当是指四位所见之三爻卦,“肴”当是指筮数七、六、八、五、九、四。在《筮法》中,关于“如卦如肴,上下同状,果”之“肴同”的筮例,较为明显的有四处。第十七节《成》曰:凡成,同,乃成。不同,乃不成。(《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3页)

其中,第一个卦例中心四爻皆为“五”,称“同”,为“肴”之“上下同状”。第二个卦例中心四爻为“七”和“六”,称“不同”,为“肴”之“上下不同状”。(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3页)又第十九节《志事、军旅》曰:凡筮志事,而见同次于四位之中,乃曰争之,且相恶也。如筮军旅,乃曰不和,且不相用命。(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5页)

其中,第一个卦例四位卦的中爻皆为“六”,第二个卦例四位卦的中爻皆为“七”,是为“见同次于四位之中”,为“肴”之“上下同状”。(《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5页)

在以上两节的四个卦例中,用到的筮数有五、六、七。其中,七、六为“常肴”,五为“恶肴”,而“五”与“八、九、四”为一类,同属于“恶肴”。因此,一般意义的“肴”应该包括“常肴”和“恶肴”,是就筮数七、六、八、五、九、四整体而言。

总之,在清华简《筮法》中,“肴”的含义有一般义和具体义之分。一般义是指筮数七、六、八、五、九、四,与《周易》中的“爻”是平行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肴”的确可以读为“爻”。具体义是指筮数八、五、九、四,与“恶肴”同义。

二、“虚”的概念

七、六为“常肴”,但清华简《筮法》中并无“常肴”之名。通观全篇,能够较好表达这一内涵的概念非“虚”莫属。在《筮法》中,“虚”字仅出现三次,见于第一节《死生》的第一、二则筮例,其文曰:六虚,其病哭死。五虚同一虚,死。(《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78页)

(一)学界意见类析

学界对“虚”字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相关意见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

1.混沌说

整理者以“六虚”为“六位”,按照“合观左右”的思路予以理解,认为“六虚”是说“前一卦例,合观左右,六爻之位均有阳爻”,“五虚”是指后一卦例“两上卦的中间一爻没有阳爻”,而“一虚”是指左下卦的一阳爻,强调“左下卦在判断卦象时有特殊地位”。(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78页)对此,季旭升表示肯定。

这一解释的创获在于“合观左右”的理解思路,不足在于表述不够清晰,且“五虚”和“一虚”的标准不尽一致。具体而言:第一,整理者先以“位”解“虚”,后又以“阳爻”解“虚”,确实“有点含混”,但这成为后来各种观点形成的基础,孕育了“位虚说”“阳虚说”与“合虚说”,激发了“孤虚说”。因此,我们姑且称之为“混沌说”。第二,整理者在解释“五虚同一虚”时,以“合观左右”的视角从整体上理解“五虚”,却以独立的视角从局部上理解“一虚”,使用“五虚”的普遍性而又强调“一虚”的特殊性,因而在对“虚”的理解上产生了矛盾。对此,子居按照整理者“五虚同一虚”的理解思路,将“六虚”理解为“六虚同二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颇有道理。这一看法,得到了李尚信的肯定。他认为,在判断卦象时左下卦究竟有没有特殊性或在什么情况下有特殊性,并不是一个确定无疑的问题,《筮法》中“多数特殊卦都处于左下卦的位置,可能仅是出于筮例设计者的习惯”。对整理者的意见,蔡飞舟也提出了看法,他主要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只“知合左右别卦之爻观之,而不知视左右别卦之爻为一”,二是以左下卦解释“一虚”的做法与“六虚”合观左右的体例不合。不仅如此,按照整理者的解释,“一虚”包含在“五虚”之中,再说“同一虚”,确有重复之嫌。(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读本》,第6页)这说明整理者的意见仍有发展的空间。

2.孤虚说

在批评整理者意见的基础上,子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所谓“虚”与日书中的“孤虚术”有关,推测古代不仅有六甲孤虚、地支孤虚,而且有天干孤虚,并藉此对含“虚”筮例进行了解释:第一例中有两个乾卦、一个巽卦、一个离卦,又《筮法》乾纳甲壬、巽纳辛、离纳己,四位卦合计六个天干,而一个天干对应一虚,六个天干就会出现“六虚”;在第二例中,四位卦分别为艮卦、乾卦、离卦、震卦,其中艮纳丙、乾纳甲壬、离纳己、震纳庚,五个天干对应“五虚”,而“一虚”是指占筮之日的天干所对应的“虚”,则“五虚同一虚”是说四位卦配纳的五个天干所对应之“五虚”中,若有与占筮当日日干所对应之“一虚”相同者,可以判断为“死”。这一意见,姑且称之为“孤虚说”。

子居依据先秦存在天干孤虚的假设而进行的推测虽然巧妙,但是尚不足以成为定论。第一,子居“五虚”卦中寻、“一虚”日干寻的思路和“同”的用法不协。对此,李尚信围绕“同”字进行分析,认为按照“五虚”卦中寻、“一虚”日干寻的思路,任一筮例都存在日干,因此都有“一虚”。这一情况,对“孤虚说”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在《筮法》中,凡言“同”者,如“三吉同凶”“三左同右”“三男同女”“三同一”(《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78、81、82、100页),皆是就四位卦内部关系而言,而非如子居所说外同于“当日天干”。况且在《筮法》中,卦与时的相应称“当”,而“同”是就四位卦内部卦与卦或爻与爻之间的关系讲的。因此,“五虚同一虚”应在四位卦中寻求解决。从结构上看,“同”之前后的两部分是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不能随意拆分。如“三吉同凶”,是“三吉”和“一凶”同,而不是“三吉”中的一个和“一凶”同。子居对“五虚同一虚”的解释,并不是将“五虚”视为一个整体,而是对其进行拆分,是“五虚”中的一个和“一虚”同。这与“同”在《筮法》中的基本用法相悖。第二,“孤虚说”的理论基础值得考量。“孤虚”属于中国古代的方术之一,有其明确的内涵。裴骃《史记集解》载六甲孤虚法曰:“甲子旬中无戌亥,戌亥即为孤,辰巳即为虚。甲戌旬中无申酉,申酉为孤,寅卯即为虚。甲申旬中无午未,午未为孤,子丑即为虚。甲午旬中无辰巳,辰巳为孤,戌亥即为虚。甲辰旬中无寅卯,寅卯为孤,申酉即为虚。甲寅旬中无子丑,子丑为孤,午未即为虚。”总之,“孤虚”的产生,根本原因在于“日辰不全”,即十二地支和十天干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天干与地支的配纳中,地支会出现“盈余”,天干并不会出现“盈余”。因而,子居所谓“天干孤虚”的猜测,仍需提供可靠的证据。

3.位虚说、阳虚说与合虚说

第一,位虚说。在肯定整理者意见的基础上,贾连翔予以发挥,认为“六虚即六位”,这两例解卦的方式是“将两列并排的六爻,左右合观”,“两爻中有阳爻的为一类,六虚、五虚即指此类;无阳爻为另一类,且表示阴爻的数字是相同的,故曰同一虚”。这一意见,明确地以“位”为“虚”,并按照合观左右的思路将并排的六爻分为“有阳爻”和“无阳爻”两类。是为“位虚说”。按照贾连翔的解释,以“六虚”为“六位”,将“五虚同一虚”理解为“五位同一位”,即有阳爻的“五位”同无阳爻的“一位”,似乎仍显阻滞。有阳爻的为“虚”,无阳爻的亦为“虚”,其理据是什么呢?王化平肯定整理者合观左右的思路和左下卦的特殊地位,认为“所谓‘虚’是指左或右边两组卦中,某个位置被筮数占据”。从其解释看,这是以“位”为“虚”,即合观左右,五位为阳爻,一位为阴爻,故称“五虚同一虚”。对此,李尚信予以质疑,认为以所得卦的“某个位置被筮数占据”解释“虚”存在问题,因为所有的卦位“都会被筮数占据”,都可以称“虚”,与以“虚”为“位”没有差异。位虚说的优势在于有传统易学材料的支撑,如学者多以《系辞》“周流六虚”之“六虚”为“六位”,但缺陷也很明显。因为如果以“位”为“虚”,无论是“六虚”还是“五虚同一虚”,两者俱有六位,皆是“六虚”,而且“虚”在《系辞》中是一个空间概念,在《筮法》中则是一个实体概念。可见,位虚说并不能使人满意。

第二,阳虚说。整理者的解释包含以“阳爻”为“虚”的意思。对此,柯鹤立予以明确,说:“六爻之位皆为阳爻,故云‘六虚’。”对于这种认识,李尚信明确表示不能以阴爻或阳爻解释“虚”,因为第一例只有两个阴爻,如以“阴爻”为“虚”,就“不可能得出‘六虚’的断辞”;如以“阳爻”为“虚”,第二例即使能找到“五虚”,也难以找到“一虚”。可见,这一说法同样存在问题。

第三,合虚说。在质疑整理者和子居孤虚说的基础上,蔡飞舟“视左右别卦之爻为一”,将“虚”分为含阳爻之虚“—、—”“—、∧”“∧、—”和纯阴爻之虚“∧、∧”两类,认为“六虚”是指“自下而上皆为含阳之虚”,“五虚”是指“初、二、三、四、上共有五含阳之虚”,“一虚”是指“独有一纯阴之虚”。此说颇有道理,但其视《男女》节“上去二,下去一”为《死生》节“六虚”“五虚同一虚”之左右合虚说的例证,将“上去二,下去一”(《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96页)等同于“上去二虚,下去一虚”,实则欠妥。因为在《男女》节“上去二,下去一”中,上之“二”、下之“一”不必为“虚”而始可去。尽管所举非例,但左右合虚的观点与筮例的情况吻合,且为“阳虚说”和“位虚说”的升级版本,故可称之为“合虚说”。对此,张朋和赖少伟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朋从“对卦”同一爻位左右两爻叠加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阳爻叠加阳爻结果为阳爻,阳爻叠加阴爻结果为阳爻,阴爻叠加阴爻结果为阴爻”,所以左右两卦叠加之后,“如果是六个阳爻就是‘六虚’”,“如果是五个阳爻就是‘五虚’”。赖少伟先是沿用整理者的意见,后又提出质疑,并从“合观左右”的视角予以理解,认为“左右都为阳爻或者一阴一阳”的视为阳,“左右都为阴爻”的视为阴,因此“六虚”为“左右两卦六爻之位均有阳爻”,“五虚同一虚”为左右两卦“六爻中五个爻位有阳爻,剩下一个爻位两爻皆阴”。这种认识实质上与“合虚说”一致。同时,张朋从筮数取和的角度自我质疑,认为“阳爻是七,为奇数,那么阳爻与阳爻叠加就不是奇数而是偶数,偶数所代表的是阴爻而不是阳爻,所以这种六爻叠加法实际上与筮数的奇偶性相违背”。此外,对于“合虚说”,季旭升也表示怀疑,认为它没有可靠的证据(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读本》,第6页),但未能做出有效的说明。尽管仍有质疑,但在《死生》节“六虚”“五虚同一虚”的具体语境中,“合虚说”能够获得较为直观的印证,这恰恰说明了其合理性。

总之,在对“六虚”和“五虚同一虚”的解释上,学界现有诸说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论筮辞与卦例的吻合程度,当以“合虚说”为妥,即视“对卦”同一爻位左右并列之两个常肴的组合为“虚”,它包括“—(七)、—”“—、∧(六)”“∧、∧”三种情况。换言之,七或六的左右组合为“虚”。这是筮例的直观反映,其根本原因在于七、六本身为“虚”。

(二)七、六为“虚”

在清华简《筮法》中,“恶肴”指筮数八、五、九、四是可以确信的。那么,“虚”指筮数七、六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1.从具体筮例看七、六为“虚”的合理性

在对清华简《筮法》的研究中,丁四新将七、六称为“经爻”“体爻”“本爻”。实际上,在《筮法》中“虚”可以视为它们的称谓。从第一节《死生》前两例筮数皆为七、六而称“六虚”“五虚同一虚”看,所谓“虚”在直观上是指七或六左右两爻的组合,而在根本上是就筮数七、六而言,应是相对于“恶肴”八、五、九、四讲的。按照前述“合观左右”的思路,在《死生》“六虚”之例中,对应《周易》初爻的是“—(七)、—”,二爻是“∧(六)、—”,三爻是“—、—”,四爻是“∧、—”,五爻是“—、—”,上爻是“—、—”;在“五虚同一虚”之例中,初爻是“—、—”,二爻是“∧、—”,三爻是“∧、—”,四爻是“—、∧”,五爻是“∧、∧”,上爻是“—、—”。其中,称“虚”的情况可分为七与七、六与六、七与六三类。如果七、六自身非“虚”,何以三者皆“虚”?根据“有阳爻”和“无阳爻”的分类方法,在“六虚”之例中,六个爻位均“有阳爻”。将筮数七、六为“虚”的观点代入其中,正可说明“六虚”的现象及其称“虚”的深层原因。在“五虚同一虚”之例中,初、二、三、四、上五个爻位皆“有阳爻”,独五爻“无阳爻”。将筮数七、六为“虚”的观点代入其中,则“五虚同一虚”之说怡然理顺。

或以为,既然七、六皆为“虚”,在第一个卦例中,从七的角度讲,六位皆有七,为“六虚”;从六的角度讲,二位有六,四位无六,为何不说“二虚同四虚”?在第二个卦例中,四位有六,两位有七,为何不说“四虚同二虚”?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合观左右”为基本的理解思路,二是“男胜女”为基本的原则。在《地支与爻》中,七对应寅申,六对应卯酉。在《地支与卦》中,寅申对应坎,卯酉对应离。在《天干与卦》中,坎对应戊,离对应己。结合起来看,七、六和地支、八卦、天干可以建立一系列的对应关系,七、寅申、坎、戊彼此对应,六、卯酉、离、己彼此对应。在《筮法》中,坎为男卦,离为女卦,则甲壬、丙、戊、庚对应乾、艮、坎、震四个男卦,乙癸、丁、己、辛对应坤、兑、离、巽四个女卦。可见,在一定程度上,七可视为男的代表,六可视为女的代表。加之《筮法》明确强调“夫天之道,男胜女,众胜寡”(《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5页),因此在“合观左右”的过程中,七可以统六而六不可以统七。有鉴于此,“六虚”不可以说“二虚同四虚”,“五虚同一虚”不可以说“四虚同二虚”。

又以为,既然七、六为“虚”,第一个卦例中有十个七、两个六,为何不说“十虚同二虚”?第二个卦例中有七个七、五个六,为何不说“七虚同五虚”?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合观左右”为基本的思路,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二是一卦六爻是清华简《筮法》和《周易》共同的认识。在《筮法》中,卦分四位即一个“对卦”卦例由四个经卦构成,与《周易》明显不同,但卦分六爻是彼此的共识。卦分六爻,在《筮法》中,除《死生》节“六虚”“五虚同一虚”外,《男女》节“上去二,下去一”之说亦可以为证。所谓“二”“一”等于“二虚”“一虚”之说虽不可从,但从左右一体的角度认识“二”“一”则是可以的。按照这一理解,“上去二,下去一”正是《筮法》存在一卦六爻观念的说明。合观左右、一卦六爻,则“六虚”不可以说“十虚同二虚”,“五虚同一虚”不可以说“七虚同五虚”。

2.从理论叙述看七、六为“虚”的合理性

从清华简《筮法》的理论叙述看,其中已经存在符号卦的理念,《别卦》、卦位图、人身图中的卦符就是最好的证明。从《筮法》卦位图和人身图、《别卦》所载卦符看,所谓筮数七、六已经是作为“符号”的存在,具有爻画的意义。而且,以七、六为“虚”,其名称本身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们的符号意义。在《天干与卦》《地支与卦》中,尽管没有卦符出现,但地支、天干与卦名相配,而卦名在卦位图、人身图中又与具体的卦符相对应,即卦名和符号卦应是一种伴生的关系。这同样说明,在《筮法》中存在符号卦的观念。

第二十九节《爻象》概述八、五、九、四之“象”,采用“肴”的具体义即“恶肴”,称“凡肴象”“凡肴”而不及七、六,大概是因为七、六名“虚”,没有单独的“爻象”,称“肴”即足以表达“恶肴”的概念,而“恶肴”是八、五、九、四的专名,故不包括七、六在内。在《筮法》中,七、六除了在作为整体的经卦中得到体现外,并未被特别强调,远不及八、五、九、四引人瞩目,如《筮法》专辟《爻象》一节说明八、五、九、四的象征意义。虽然如此,但筮数七、六在《筮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虚”是指作为筮数常数的七、六,从筮数的角度讲,它们没有《爻象》节所列八、五、九、四那样具体独立的意象。从这个角度讲,它是“虚无”。“恶肴”是指作为筮数变数的八、五、九、四,它们有独立存在的具体意象。从这个角度讲,它是“实有”。两者应是一对对立统一的概念,共同指向筮数七、六、八、五、九、四。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说明,七、六已经具有符号的意义而被视为“爻”的本体了。在这个意义上,七、六被称为“虚”可谓实至名归。

3.从筮数概率看七、六为“虚”的合理性

在清华简《筮法》中,筮数七、六和八、五、九、四由于出现概率的差异,两者之间已经产生职能分工的不同,其中出现概率高的七、六“在三位卦中起着基础性的建构作用”,已经“高度符号化”,很可能“已具有阴阳爻画的性质”,而出现概率低的八、五、九、四则成为影响吉凶的显著因素。据统计,《筮法》中共有57个卦例684爻,其中七、六出现了631次,八、五、九、四出现了53次,出现的概率相差悬殊。这说明从出现概率的角度,筮数可以分为两组,一组是七、六,一组是八、五、九、四。这一点,在清华简《筮法》《别卦》中可以得到有效的说明,如《爻象》节单列八、五、九、四之“象”而不及七、六,《别卦》卦符全用七、六而不用八、五、九、四。换句话说,筮数本身存在差异,有着不同的“功能分工”。这是筮数七、六为“虚”的根本凭藉。

总之,在清华简《筮法》中,“虚”虽可用于指称阳爻或阴爻,但在根本上它是指无实际意义的七、六。这一说法,不仅可以避免学界现有之混沌说、孤虚说、位虚说和阳虚说等的弊端,而且可以为合虚说提供支撑,说明“六虚”“五虚同一虚”的现象,并解释“虚”之为“虚”的内在原因。

三、“恶肴”的概念

在清华简《筮法》中,“恶肴”指筮数八、五、九、四,是在“肴”之概念的基础上添加定语“恶”形成的具体概念。其中,“恶”不仅反映了“恶肴”的部分功能,而且准确概括了其“凶恶”的性质。

(一)“恶肴”的涵义

“恶肴”一词在清华简《筮法》中仅两见,分别出现于第一节《死生》的五、六两个筮例中,但因三、四两个筮例对理解其内涵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一并摘录如下:三吉同凶,待死。三凶同吉,待死。三吉同凶,恶肴处之,今焉死。三凶同吉,恶肴处之,今焉死。(《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78-79页)

在这里,整理者就具体的语境进行分析,认为“恶肴”是指左下卦中的筮数五、九。(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79页)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若将它的含义仅仅局限于五、九(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读本》,第10-11、58-59页),则是片面的。如前所述,在第二十九节《爻象》的具体语境中,“肴”是具体义,特指筮数八、五、九、四,与“恶肴”同义。它逐一列举八、五、九、四之“象”,并总结道:“凡肴,如大如小,作于上,外有吝;作于下,内有吝;上下皆作,邦有兵命、燹怪、风雨、日月有食。”(《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20页)可见,具体意义上之“肴”的出现和凶吝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恶肴”是就具体意义上之“肴”的功能而言,意在强调它具有“恶”的作用。这一认识,得到了贾连翔、子居、刘光胜、王化平等的反复肯定。然而,“恶”只是“恶肴”部分功能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它是对其“凶恶”性质的准确概括。

(二)“恶肴”的功能

“恶肴”的性质是“凶恶”,在《筮法》的诠释实践中体现在“益凶”和“损吉”两个方面,这就是它的功能。

1.学界观点类析

学界对“恶肴”功能的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凶恶说

这一观点主要是在具体筮例的对比中得出的。持此论者,有程浩、贾连翔、刘光胜、李宛庭等。程浩认为“恶肴”是指八、五、九、四,具有“使卦象由吉转凶”的作用。贾连翔从筮法的角度,通过筮例的对比,认为“恶肴”因出现概率较低而被视为“不吉的征兆”,它的出现会加速死亡进程,使“待死”变为“今死”。刘光胜说,在“恶肴处之”筮例中,“三吉卦不如一恶爻,一旦有恶爻出现,则卦兆由生转死”。此外,李宛庭也承认“恶肴”有加速凶祸的作用。这一说法,承认它具有预测吉凶并使筮占由吉转凶的功能,但是受限于具体筮例,难免失于片面,甚至部分夸大了“恶肴”的作用。

(2)可吉可凶说

这一观点主要是在对“凶恶说”的检讨中提出的。持此论者,有子居、李尚信、王化平等。子居承认“凶恶说”,并以第十五节《小得》第三例“三同一,乃得之”为例,说明尽管卦象中出现筮数四、五,然而筮辞一如既往云“乃得之”,即“恶肴”的出现在筮辞中“无所体现”,因此认为其存在不一定会导致特殊的判断。李尚信则以第二节《得》中春、夏、秋、冬见八、五、九、四的四个筮例,说明筮遇八、五、九、四“也有得吉的时候”,认为它们“并非纯粹的‘恶爻’,而是可吉可凶”。王化平认为“恶肴”八、五、九、四具有凶吝的特殊含义,并举第二节《得》中遇筮数“九”的筮例“三男同女,乃得”(《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2页),说明它的出现“也有可能是吉利的”(《万物皆有数:数字卦与先秦易筮研究》,第179-180页)。这种说法,虽然有助于深化对数字八、五、九、四之功能的认识,但是忽视了“卦”和“爻”在诠释过程中的主辅关系。

(3)无善无恶说

这一观点主要是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的。持此论者,有张朋、雪苗青等。张朋从概念的角度否定“恶肴”的合理性,认为在《爻象》节中,八、五、九、四的基本爻象分别为风、天、木、地,它们没有明显的善和恶,所以“恶肴”之说难以找到根据。与此相类,雪苗青认为“恶肴”的说法并不妥当,因为这四个数字虽然“在不同季节良恶不同”,但是其本身无所谓良性、恶性。这种说法,混淆了“恶肴”之功能与物象的概念。此外,季旭升认为“恶肴”“没有任何不好的作用”,它之所以“恶”,应是由于“其他特殊的条件”。(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读本,第10-11页)这一认识,也可归入此说的范畴。它虽是基于对具体筮例的分析,但因失之于片面,同样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

以上三类意见对“恶肴”的功能都有所见,但系统分析不足,对其功能的理解有欠准确和全面。

2.“恶肴”具有损吉益凶的功能

在清华简《筮法》中,虽然“恶肴”一语只有两见,但在具体卦例中有八、五、九、四存在的,共计十八例:第一节《死生》第五、六例,第二节《得》第四、六、八、九、十、十一例,第七节《雠》第二例,第十四节《贞丈夫女子》第一、二、三、四、八例,第十五节《小得》第三例,第十六节《战》的两例,第十七节《成》第一例。其中,最后一例属于特殊情况。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凶恶性质的“恶肴”在《筮法》中发挥着“益凶”和“损吉”两个方面的功能。

(1)“恶肴”具有益凶的功能

在清华简《筮法》中,从其文本叙述来看,八、五、九、四具有“凶吝”的作用。

第一,从具体筮例看“恶肴”的益凶功能。从第一节第三、五和第四、六两组筮例的对比看,同是“三吉同凶”或“三凶同吉”,因有“恶肴处之”的不同,其结果会出现“待死”和“今死”的区别。其中,无“恶肴”者“待死”,是为凶之缓者;有“恶肴处之”者则“今焉死”,是为凶之速者。这说明“恶肴”的出现对原有情形产生了激化作用,使凶者益凶。

第十六节《战》虽然不称“恶肴”,但在卦例中出现了“恶肴”,能够从侧面说明“恶肴”的“益凶”功能。其文曰:凡是,内胜外。凡是,外胜内。(《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2页)

在古代,战争本身被视为凶事,如《尉缭子·武议》曰:“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在这两则筮例中,筮数七、六和八、五、九、四毕见,且自下而上按照筮数的大小逆序或顺序排列。这一现象,在《筮法》中是独一无二的。在第一例中,内卦皆为离,由筮数九、八、七组成;外卦皆为坎,由六、五、四组成。内卦筮数大于外卦筮数,可以视为筮辞“内胜外”之判断的依据。在第二例中,内卦皆为坎,由筮数四、五、六组成;外卦皆为离,由七、八、九组成。外卦筮数大于内卦筮数,可以视为“外胜内”之判断的依据。这两则筮例,用全部筮数顺序排列且集中展现与筮数取和并比较大小的形式,说明了作为凶事之“战”的胜负判断机制“众胜寡”。“筮数”和“凶事”的独特对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筮数“凶吝”的特点,从侧面体现了“恶肴”的“益凶”功能。

第二,从理论叙述看“恶肴”的益凶功能。第二十九节《爻象》曰:“凡肴,如大如小,作于上,外有吝;作于下,内有吝;上下皆作,邦有兵命、燹怪、风雨、日月有食。”这讲的是筮数八、五、九、四出现于卦之上下对占断结果的影响。从中可见,筮数八、五、九、四所“作”之处,相应的人事会出现凶吝的现象。第二十六节《祟》记述了八卦之祟的具体情况,如:“乾祟:屯(纯)、五,祖宗。九,乃山。肴(淆),乃父之不壮死。莫屯(纯),乃室中,乃父。”“坤祟:门、行。屯(纯),乃母。八,乃奴以死,乃西祭。四,乃缢者。”(《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5页)从中可以看出,八卦之“祟”与筮数八、五、九、四即“恶肴”密切相关。换言之,在八卦中,“恶肴”是判断“祟”之所在的重要信息,即“恶肴”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于卦祟的判断上。这种情况,与筮数八、五、九、四被称为“恶肴”是相符的。尽管由七、六构成的纯卦乾、坤也有相应的祟,但其祟涉及的主体只有“祖宗”“母”,数量和程度都不及“恶肴”。

可见,筮数八、五、九、四在四位卦的诠释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它的性质和基本特点是“凶”,主要作用是增加凶的程度或加速凶的出现。这应是“恶肴”的基本功能。

(2)“恶肴”具有损吉的功能

这一点在《筮法》的理论叙述部分未被说明,但在具体筮例中依稀可见。如第二节《得》第六例:见丁数,乃亦得。(《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3页)

第八例至第十一例:春见八,乃亦得。夏见五,乃亦得。秋见九,乃亦得。冬见四,乃亦得。(《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4页)

第二节名“得”,且前五例皆曰“乃得”,而此处五例皆曰“乃亦得”。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多一“亦”字,但恰恰体现了“恶肴”的“损吉”功能。第二节《得》第五例曰“三女同男,乃得”与此一致,第八例至第十一例皆为“三女同男”,却说“乃亦得”。彼此卦象的差别,主要是在第八例至第十一例中出现了“恶肴”。可见,“恶肴”和“亦”具有密切的关系。譬之“大吉”“小吉”,“得”犹“大吉”,“亦得”犹“小吉”。在筮例中,筮遇八、五、九、四虽有“乃亦得”即小吉的时候,却不如未遇“恶肴”之时“乃得”之吉大。这说明在筮例的诠释实践中,“恶肴”具有一定的“损吉”功能。

总之,“恶肴”具有损吉益凶的功能。其中,“损吉”和“益凶”并非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而是在具体的筮例中也有所体现。

3.“恶肴”无法决定吉凶

既然“恶肴”具有损吉益凶的功能,为什么筮遇八、五、九、四还会存在得吉的情况呢?因为在清华简《筮法》中,爻象分析法从属于卦象分析法。

(1)从理论定位看“恶肴”无法决定吉凶

清华简《筮法》卦象和爻象并用,而以爻象为其特色,但这并不影响卦象分析法的主导地位。这就决定了“恶肴”的地位和作用,它虽然有损吉益凶的功能,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吉凶。

“恶肴”的出现不能改变占断的结果,因为在《筮法》的诠释中,相对于爻象分析法而言,卦象分析法具有优先和主导的地位。譬诸《周易》中的“卦时”和“爻”,“卦时”在吉凶判断中起着主导作用,而“爻”居于从属地位,辅助吉凶的判断。蔡飞舟即从“时位”的角度具体说明了“恶肴”在吉凶判断中的从属地位。他说:“值‘死生’之时,有‘参吉同凶’之位,恶爻处之,足以速其死;当‘得’之时,有‘参男同女’之位,恶爻居之,不能阻其得。定其所以死与得者,非恶爻也,时局也。”有鉴于此,“恶肴”的功能不宜过分夸大,至少不应建立在忽视卦象的基础上。

总之,清华简《筮法》以卦象分析法为主导、爻象分析法为辅从。这样的理论定位,在根本上规定了“恶肴”的附属性,因此它无法决定吉凶。

(2)从具体筮例看“恶肴”无法决定吉凶

在具体筮例中,这一情况表现明显。如第二节《得》第四例:三男同女,乃得。(《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2页)

在这里,四位卦分别是坎、震、震、巽,属于“三男同女”。这是时势,是大局。虽然左下卦出现了筮数九,但并不能改变大势,因此仍为“得”。

再如第七节《雠》:凡雠,三男同女,女在悔上,妻夫相见,雠。少肴(淆),雠。数出,乃亦雠。(《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89页)

在这里,第二例是接着第一例讲的,彼此具有参考意义。第一例属于“三男同女”,其结果为“雠”。第二例四位卦分别为艮、乾、离、艮,也为“三男同女”。仿照第一例的情况,从四位卦的角度看,第二例当为“雠”。这是基本盘。因此,左上卦尽管有八、九出现,然而并不能改变“雠”的局面。或许正是鉴于这一情况,后面才会有“数出,乃亦雠”的判断。

又如第十四节《贞丈夫女子》:凡贞丈夫,月夕乾之萃,乃纯吉,无春夏秋冬。凡贞女子,月朝坤之萃,乃吉,无春夏秋冬。(《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98-99页)

在贞丈夫中,第一例的四位卦是三个乾卦、一个艮卦,第二例是三个乾卦、一个坤卦,第三例是两个乾卦、一个震卦、一个坤卦,第四例是两个乾卦、一个艮卦、一个坤卦。其中,第一、二例皆有三个乾卦,居于主导地位;第三、四例虽然只有两个乾卦,但一个有震卦,一个有艮卦,皆与乾卦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从作为大局的四位卦即可判断,其结果当为吉。因此,即便出现筮数九、八,也不能改变其为“吉”的局面。在贞女子中,四个卦例,每一例中都有三个坤卦,可谓大势已成。尽管第四例左下卦出现筮数九,亦不能改变其结果为“吉”的基本判断。

最后是第十五节《小得》第三例:三同一,乃得之。(《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00页)

此例是三个震卦、一个坎卦,形成“三同一”的大势,且为“三左同右”。即便左下卦出现筮数四、五,也不能改变四位卦形成的基本盘,因此,仍然是“凡小得”“乃得之”。子居在谈及这一筮例时,认为左下卦有“恶肴”出现而在筮辞中“无所体现”的情况,说明“恶爻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特殊判断”。从《筮法》“卦”和“爻”的主辅关系看,这一认识是有道理的。

以上出现八、五、九、四而又未能改变最终结果的筮例,从实践的层面说明了在清华简《筮法》中爻从属于卦的诠释原则,尽管“爻”的特色体现得相当鲜明。总之,所谓“恶肴”采用的是“肴”的具体义,特指筮数八、五、九、四。在原则上,“恶肴”的存在不能决定吉凶,决定吉凶的是四位卦。这是由《筮法》对卦和爻主辅关系的定位决定的。

四、“肴”“虚”“恶肴”可以构成一组概念

在清华简《筮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肴”是指筮数七、六、八、五、九、四,“虚”可以指筮数七、六,“恶肴”是指筮数八、五、九、四,三者可以构成一组意义完整的概念。其中,“虚”和“恶肴”是体和用的关系,两者构成一对概念而统一于“肴”。

第一,清华简《筮法》之“肴”和《周易》之“爻”是平行的概念。以往学者在讨论《筮法》之“肴”与《周易》之“爻”的关系时,多从差异性的视角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含义不同。王化平认为整理者读“肴”为“爻”,应是“误用了‘爻’的概念”,因为《周易》“爻”的概念与《筮法》的“肴”存在明显的不同。(《万物皆有数:数字卦与先秦易筮研究》,第168页)他说:“‘爻象’完全是一个《周易》的概念,指爻位及与爻位相关的‘象’,比如承、应、比、中等就都属于‘爻象’的范围。在《筮法》中,则指四、五、六、一、八、九这6个筮数所处的位置及相互间的关系,所涉及的筮数要比《周易》所说的‘爻’多。”(《万物皆有数:数字卦与先秦易筮研究》,第180页)这一认识注重《筮法》和《周易》概念的具体含义及其差异,但对两者的一致性关注不足。与此不同,马明宗着重从一致性的角度进行讨论,认为《筮法》中的“肴”是指八、五、九、四,《周易》中的“爻”是指筮数九、六,两者的性质与含义相同,都是“强调变爻”。两种说法从不同的视角审视清华简《筮法》和《周易》基本概念的关系,各有所得。前者强调两者的具体差异,后者在前者认识的基础上,强调其基本概念的彼此融通,在理论深度上更进了一步,但是混淆了“爻”和“肴”的概念。因为在《筮法》中,“肴”有具体义和一般义之分,具体义是指八、五、九、四,一般义是指筮数七、六、八、五、九、四的全体;在《周易》中,“爻”不仅仅是指阴阳二爻或变爻九六,它在根本上指向爻画背后的筮数七、八、九、六之全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筮法》一般意义的“肴”与《周易》之“爻”是平行的概念。

第二,在清华简《筮法》中,“虚”“恶肴”同《周易》“静爻”“动爻”一样,都是体和用的关系。在《周易》中,七、八为静爻,九、六为动爻,两者是体用关系。对此,唐孔颖达所引张讥的论述具有代表性,其文曰:“《周易》以变者为占……阳数有七有九,阴数有八有六,但七为少阳,八为少阴,质而不变,为爻之本体。九为老阳,六为老阴,文而从变,故为爻之别名。”这里将《周易》之“爻”分为两类,一类是“爻之本体”即静爻七、八,一类为“爻之别名”即动爻九、六,并视两者为体和用的关系。按照这一说法,在清华简《筮法》中,七、六之“虚”为“爻之本体”,相当于《周易》的“体爻”七、八;“恶肴”八、五、九、四为“爻之别名”,相当于《周易》的“用爻”九、六。同《周易》中的七、八和九、六一样,清华简《筮法》中七、六之“虚”和八、五、九、四之“恶肴”也是体和用的关系。可见,清华简《筮法》“肴”分“虚”“恶肴”的理论建构,与《周易》“爻”分“静”“动”的思想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从这个角度讲,以“体爻”七、六为“虚”,“用爻”八、五、九、四为“恶肴”,共同构成“肴”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周易》的理论体系合拍的。

总之,在清华简《筮法》中,“恶肴”既有“恶”的实际作用,也有独立具体的意象,为“实”。“虚”无善或恶的作用,从属于卦而无独立具体的意象,为“虚”。两者都属于“肴”的范畴,为同一层次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讲,“虚”和“恶肴”是体和用的关系,两者构成一对概念而统一于“肴”。以此为基础,《筮法》数字诠释的理论框架得以建立。

余论

经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认识到:在清华简《筮法》中,“肴”有具体义和一般义的分别,具体义是指筮数八、五、九、四,与“恶肴”同义,一般义是指七、六、八、五、九、四。一般意义上的“肴”,包括七、六之“虚”和“恶肴”八、五、九、四。其中,“虚”和“恶肴”是体和用的关系,两者构成一对概念而统一于“肴”。以这一组对立统一的概念为基础,《筮法》通过设定数字与时间、事物的普遍联系,阐释数字八、五、九、四损吉益凶的功能,试图围绕数字建构一个独具特色的数字诠释理论。尽管只是初步尝试,远未达到“万物互联”的程度,但它们作为《筮法》诠释理论的重要内容,不仅充分体现了《筮法》区别于《周易》的鲜明特征,而且为后世易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关于《周易》的诠释理论,金景芳特别强调“八卦定吉凶”。在《筮法》中,是否存在类似的理论呢?它的基础概念是什么,像“虚”“恶肴”一样,也是一组对立统一的概念吗?它又是如何建构的呢?这需要在理解数字诠释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清华简《筮法》八卦诠释的理论作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