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膚滅鼻”。膚,腹腴拖泥處。滅,浸没也。謂因噬膚而没其鼻於器中也。“噬乾胏,得金矢”,荆公已嘗引《周禮》鈞金之説。(“噬膚滅鼻”之説與《本義》不同。○沈僩録)
問:“噬嗑‘得金矢’,不知古人獄訟要鈞金、束矢之意如何?”先生云:“這不見得。想是詞訟時便令他納此,教他無切要底事不敢來。”又問云:“如此,則不問曲直,一例出此,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先生云:“這箇須是大切要底事。古人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如劑、石之類)
問:“噬嗑卦九四‘利艱貞’,六五‘貞厲’,皆有艱難、正固、危懼之意,故皆為戒占者之辭。”先生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纔是治人,彼必為敵,不是易事,故雖時、位、卦徳得用刑之宜,亦須以艱難正固處之。至於六三‘噬腊肉,遇毒’,則是所噬者堅韌難嗑,六三以隂柔不中正而遇此,所遇毒而小吝。然此亦是合當治者,但難治耳,治之雖小吝,終无咎也。”(董銖録)
(《文公易説》卷四,王天宗标点)
原缺“訟”,据《语类》等补正。
原为“論”,据《语类》等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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