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又嘗作一卜筮書,亦以附呈。蓋縁近世說《易》者於象數全然闊略,其不然者,又太拘滯支離,不可究詰,故推本聖人經傳中說象數者,只此數條,以意推之,以為是足以上究聖人作《易》之本指,下濟生人觀變玩占之實用,學《易》者決不可以不知。而凡說象數之過乎此者,皆可以束之髙閣而不必問矣。不審尊意以為如何?(答陸九韶)
聖人觀象以畫卦,揲蓍以命爻,使天下後世之人皆有以決嫌疑、定猶豫,而不迷於吉凶悔吝之塗,其功可謂盛矣。然其為卦也,自本而榦,自榦而支,其勢若有所廹而自不能已。其為蓍也,分合進退,縱横順逆,亦無徃而不相值焉。是豈聖人心思智慮之所得為也哉?特氣數之自然,形於法象,見於圖書者,有以啓於其心而假手焉耳!近世學者類喜談《易》,而不察乎此,其專於文義者,既支離散漫而無所根著;其涉於象數者,又皆牽合傅 會, 而或以為出於聖人心思智慮之所為也。若是者,予竊病焉,因與同志頗輯舊聞,為書四篇,以示初學,使毋疑於其說云。淳熙丙午暮春既望雲臺真逸手記。(《易學啓蒙》序)
問:“《啓蒙?述 旨》 篇云:‘仰觀俯察,始畫奇耦,教之卜筮,以斷可否。'不知伏羲之後,文王、周公之前,未有卦及辭,何以定吉凶?敢乞批示。”荅曰:“此無可考。但《周禮》、《三易》經卦皆八,别皆六十有四,則疑已有辭矣。”(荅潘時舉)
程氏《易傳》已甚詳細,今《啓蒙》所附益者,只是向來卜筮一節耳。若推廣旁通,則離不得彼書也。 程 先生說《易》得其理則象數在其中,固是如此。然泝流以觀,却須先見象數的當下落,方說得理不走作 ①,不然事無實證,則虚理易差也。(荅鄭可學)
敬之問《啓蒙》“理定既實,事來尚虚,用應始有,體該本無。稽實待虚,存體應用,執古御今,以靜制動”,曰:“聖人作《易》,只是說一箇理,都未曾有許多事,却待他甚麽事来揍。所謂‘事来尚虗',盖謂事之方来,尚虚而未有;若論其理,則先自定,固已實矣。‘用應始有',謂理之用實,故有。‘體該本無',謂理之體該萬物,又初無形迹之可見,故無。下面云,稽考實理,以待事物之來;存此理之體,以應無窮之用。‘執古',古便是《易》書裏面文字言語。‘御今',今便是今日之事。‘以靜制動',理便是靜底,事便是動底。且如‘即鹿無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幾不如舎,徃吝',其理謂將即鹿而無虞人,必 陷 於林中;若不舎而徃,是取吝之道。這箇道理,若後人做事,如求官爵者求之不已,便是取吝之道;求財利者求之不已,亦是取吝之道。又如‘潛龍勿用',其 理謂當此時,只當潛晦不當用。若占得此爻,凡事便未可做。所謂‘君子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若是無事之時,‘觀其象而玩其辭',亦當知其理如此。某每見前輩說《易》,止把一事說。某之说《易》,所以異於前輩者,正謂其理人人皆可用之,不問君臣上下,大事小事,皆可用。前輩止縁不把做占说了,故此《易》竟無用處。聖人作《易》,蓋謂當時之民,遇事都閉塞不知所為,故聖人示以此理,教他恁地做便 會 吉,如此做便 會 凶,必恁地則吉而可為,如此則凶而不可為,《大傳》所謂‘通天下之志'是也。通,是開通之意。是以《易》中止 说道善則吉,却未嘗有一句说道不善亦 會 吉;仁義忠信之事,占得其象則吉,却不曾 會不仁不義不忠不信底事,占得亦 會 吉。如南蒯得‘黄 裳'之卦,自為大吉,而不知黄中居下之義方始 说 元吉,反之則凶。《大傳》 说‘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惟變所適',便見得《易》人人可用,不是死法。雖道是二、五是中,却其間有位二、五而不吉者。有當位而吉,亦有當位而不吉者。若揚雄《太玄》,皆排定了第幾爻便吉,第幾爻便凶,此便是死法。故某嘗说學者未可看《易》。雖則是善則吉,惡則凶,然其規摹甚散,其辭又澁,學者驟去理 會 他文義,已自難曉,又且不曽盡經歴許多事意,却去揍他意不着。所以孔子晚年方學《易》,到得平常教人,亦只言‘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却未曽 说到《易》。”又云:“《易》之卦爻所以該盡天下之理,一爻不止於一事,而天下之理莫不具備,不要拘執着。今學者涉世未廣,見理未盡,揍他底不着,所以未得他受用。”(葉賀孫録)
《易》中先儒舊法,皆不可廢,但互體五行、納甲飛伏之類未及致思耳。卦變獨於《彖傳》之詞有用,然舊圖亦未備。頃嘗修定,今寫去,可就空處填畫卦爻,而以《彖傳》考之,則卦所從來皆可見矣。然其間亦有一卦從數卦而來者,須細考之,可以見《易》中象數無所不通,不當如今人之拘滯也。(右:●扐●挂 左:●●)今於圖中如此添修,當已明白矣。(荅王遇)
大凡人不曽着實理 會, 則 说道理皆是懸空。如讀《易》,不曽理會 揲法,則 说易亦是懸空。(楊道夫録)
問:“‘幽賛於神明而生事',《本義》引《 龟筴傳》‘ 蓍生滿百莖'為證,某竊謂‘生'字似只當與下面對‘立卦'‘立'字、‘生爻'‘生'字同例看。所謂生蓍者,猶言立蓍而用之耳。未知是否?”荅曰:“卦爻是人所畫,蓍是天地所生,不可作一例說。兼以立蓍而用之為生蓍,亦不成文理。”(答潘子善) ②
揲蓍雖是一小事,自孔子以來千五百年,人都理 會 不得。唐時人說得雖有病痛,大體理會得是。近來說得大乖,自郭子和始。奇者,揲之餘為奇;扐者,歸其餘扐於二指之中。今子和反以掛一為奇,而以揲之餘為扐;又不用老少,只用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不知為策數,以為聖人從來只說隂陽,不曽說老少。不知他既無老少,則七八九六皆無用,又何以為卦?又曰:“龟為卜,策為筮。 策,是餘數,謂之策。他只胡亂說‘策'字。”或問:“他既如此說,則‘再扐而後掛'之說何如?”曰:“他以第一揲扐為扐,第二第三揲不掛為扐,第四揲又掛。然如此,則無五年再閏。如某已前排,真箇是五年再閏。聖人下字皆有義。掛者,挂(音卦)也;扐者,勒於二指之中也。”(葉賀孫録)
蓍以七為數,是未成卦時。所用未有定體,故其德圎而神,所以知來;卦以八為數,是因蓍之變而成,已有定體,故其德方以知,所以藏徃。卦惟三《易》有之,皆筮法也。若灼 龟而卜則謂之兆,見於《周禮》可考也。(荅何鎬)
蓍 卦,當初聖人用之,亦須有箇見成圖筭。後自失其傳,所僅存者只有這幾句:“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為二。掛一。揲之以四。歸奇於扐。”只有這幾句。如“以象兩”,“以象三”,“以象四時”,“以象閏”,已自是添入許多字去說他了。又曰:“元亨利貞,仁義禮智,金木水火,春夏秋冬,將這四箇只管涵泳玩味,儘好。”( 葉賀孫録)
黄有開問《易》,曰:“坤卦大抵減乾之半。據某看來,《易》本是箇卜筮之書,聖人因之以明教,因其疑以示訓。如卜得乾卦云‘元亨利貞',本意只說大亨利於正,若不正,便 會 凶。如卜得爻辭如‘潛龍勿用',便教人莫出做事。如卜得‘見龍在田',便教人可以出做事。如說‘利見大人',一箇是五在上之人,一箇是二在下之人,看是甚麽人卜得。天子自有天子‘利見大人'處,大臣自有大臣‘利見大人'處,羣臣自有羣臣‘利見大人'處,士庶人自有士庶人‘利見大人'處。當時又那曽有某爻與相應?那自是說這道理如此,又何曽有甚麽人對甚麽人說?有甚張三李四?中間都是正吉,不曽有不正而吉。大率是為君子設,非小人盜賊所得竊取而用。如‘黄裳元吉',須是居中在下,方始 會 大吉;不然,則大凶。此書初來只是如此。到後來聖人添許多說話,也只是怕人理 會 不得,故就上更說許多教分明,大抵只是因是以明教。若能恁地看,都是教戒。恁地看來,見得聖人之心洞然如日星,更無些子屈曲遮蔽,故曰‘聖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業,以斷天下之疑'。”又曰:“看他本來裏面都無這許多事,後來人說不得,便去白撰箇話。若做卜筮看,這說話極是分明。某如今看來,直是分明。若聖人有甚麽說話,要與人說,便分明說了。若不要與人說,便不說。不應恁地千般百樣,藏頭伉腦,無形無影,教後人自去多方推測。聖人一箇光明盛大之心,必不如此。故曰‘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看這般處自分曉。如今讀書,恁地讀一畨過了,須是常常將心下温過,所以孔子說‘學而時習之'。若過便住,自是易得忘記了,故須常常温習,方見滋味。”(同上)
所問《易》數,雖非講學所急,然亦見用意未精,且更推尋為佳,若如此,自見得一門戸,決須自信得及,正不必問伊川、横渠說如何也。若前人說已分明,則書不作矣。正為說者太支離,不說者又太簡略,所以不得已而作。(荅張洽) ③
所喻《易》數,大槩近之。但此等自然法象,深玩索之,自見端的。初見似人安排,而實非人所能安排也。以一為三,以一為二,所謂一者,謂一揲所得之奇耦,未是 ④一爻也。一奇為三,故三奇為九,方得老陽之爻;一偶為二,故 ⑤三耦為六,方得老隂之爻。兩耦一奇乃為少陽之七,兩奇一耦乃為少隂之八。此數甚明,但看得不子細耳。(荅張洽)
蓍數之說,其義亦精。但不知所謂“老隂、老陽其數則一,少隂、少陽其數乃三”是如何?蓋四象之變,極於六十有四,老陽十二,老隂四,少陽二十,少隂二十八,乃自然之數,不容増減。揲者隨其所得而言之,又何慮其不可觀變邪?(荅曽三異)
揲法:初爻成則便止有三十二卦,二爻成則便止有十六卦,三爻成則便止有八卦,四爻成則便止有四卦,五爻成則便止有二卦,亦是自然次序,節次可見。今所疑者,亦何嫌哉?(同上)
揲蓍之法,《周禮》領於太卜之官,計其法度必甚詳密,今皆不可見矣,獨賴《大傳》有此數句,可以略見彷彿。而以今推之,亦無不可通處。學者既不得見當時舊法,則亦且當守此,不當妄以私意横起計度也。蒿固非蓍,然亦猶是其類,若以木碁、行筭、金錢當之,則其去蓍益逺矣。又如所言交重之論,亦所未曉。交者拆之聚,故為老隂;重者單之積,故為老陽,亦何疑之有乎?然此六爻既成,而畫地以記之象耳,於揲法初無所預也。(荅曽三異)
《易》爻只似而今發課底卦影相似。如云:“初九,潛龍勿用。”這只是戒占者之辭。解者遂去這上面生義理,以初九當“潛龍勿用”,九二當“利見大人”。初九是箇甚麽?如何 會 勿用?試討這箇人來看。九二爻又是甚麽人?他又如何 會“ 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嘗見林艾軒云:“世之發六壬課者,以丙配壬則吉。”蓋火合水也。以卦影云:“朱鳥翾翾,歸于海之湄,吉。”這箇只是說水火合則吉爾。若使此語出自聖人之口,則解者必去上面說道理,以為朱鳥如何,海湄如何矣。(沈僴録)
問:“今之揲蓍,但見周公作爻辭以後之揲法。不知當初只有文王彖辭時,又如何揲?”曰:“他又須别有法,只是今不可考耳。且如《周禮》所載,則當時 煞 有文字。如今所見占法,亦只是大槩如此,其間亦自有無據底,只是約度如此。大抵古人法度,今皆無復存者。只是這些道理,人尚胡亂說得去。”(楊道夫録)
揲 蓍 法,不得見古人全文。如今底,一半是解,一半是說。如“分而為二”是說,“以象兩”便是解。想古人無這許多解,須别有箇全文說。( ? 淵録)
問:“‘參天兩地倚數',天之象圎,圎者,徑一而圍三。參天者,三其一也。地之象方,方者,徑一而圍四。兩地者,兩其二也。故參其一而為三者,因圎象而有三數也;兩其二而為四者,因方象而為四數也。參天兩地,則為數者五,故天地之數皆五也。三三為九,三二為六,則為老陽、老隂之數;兩其三、一其二,則為少隂之數;兩其二、一其三,則為少陽之數。故參天兩地者,數之祖也。未知是否?”荅曰:“圍四者,以二為一,故其一隂而為二,故曰‘參天兩地'。今曰兩其二而為四,則不得為參天兩地矣。天一而圍三,地一而圍四,然天全用而地半用,故參天為三而兩地為二也。今曰二二為四,非是。揲蓍之數,以四為主。蓋四者,數之用也。太陽一,少隂二,少陽三,太隂四,其位四也。”
“分揲掛歸必四營也,揲之亦必以四,故皆以四為主。故老陽三十六,少隂三十二,少陽二十八,太隂二十四,皆四約之也。及其揲 ⑥也,五四為奇,五除掛一,四不除掛一,則為四者一,所謂奇也。九八為耦,九除掛一,八不除掛一,則為四者二,所謂偶也。是皆以四數為主。不知是否?”荅曰:“四營恐與四揲不相關。”(荅董銖)
示喻虚一之說甚善,此本聖人所不言,今着一句便成贅語。來喻推說其理甚當,但以四十九蓍握而未分為太極之象,則恐亦未穩當。盖太極,形而上者也。兩三四五,形而下者也。若四十九蓍可合而命之曰太極之象,則二三四五亦可合而命之曰太極之體矣。蓋太極雖不外乎隂陽五行,而體亦有不雜乎隂陽五行者。熹於周子之圖書之首固己發此意矣。若必其所象毫髮之不差,則形而上下終不容彊於匹配。若曰各隨所指而言,則與其以握而未分者象太極,反不若以一策不用者象之之為無病也。明者試復思之,如何?(荅趙彥肅)
《易》說:“ 挂 ,一歳;右揲,二歳;扐,三歳一閏也。左揲,四歳;扐,五歳再閏也。”(萬人傑録)
以四約之者,“揲之以四”之義也。
所以到那三畫變第三十二卦以後,占變卦彖、爻之辭者,無他,到這裏,離他那本卦分數多了。到四畫五畫,則更多。
晉公子貞屯悔豫之占,韋氏舊注固有不通,而來示之云,鄙意亦不能無所疑也。蓋以穆姜東宫之占言之,則所謂“艮之八”者,正指其所當占之爻而言之也。今云“貞屯悔豫皆八也”,而釋之以為指三爻之不變者而言,則非其當占之爻,而於卦之吉凶無所繫矣。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隂之爻,故結之曰:“皆八也。”而占之曰:“閉而不通,爻無為也。”蓋曰卦體不動,爻無所用占爾。然兩卦之中亦有陽爻,又不為偏言皆八,則此語似亦未安。且東宫之占,說亦未定,恐或只是遇艮卦之六爻不變者。但為“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之占,史彊為“之隨”之說,以苟恱於姜耳。故傳者記史之言而曰“是謂艮之隨”,明非正法之本然也。然其九三、上九亦是陽爻,又似可疑。大抵古書殘闕,未易以臆說斷。惟占筮之法則其象數具存,恐有可以義起者推而得之,乃所謂活法。(荅程可久)
揲蓍新圖内策數,不知於占筮有用處否?亦乞開諭。(同上)
策數 策者,蓍之莖數,《曲禮》所謂“策為筮”者是也。《大傳》所謂“乾坤二篇之策”者,正以其卦扐之外見存蓍數為言耳。蓋揲蓍之法,凡三揲掛扐,通十三策而見存三十六策,則為老陽之爻;三揲掛扐,通十七策而見存三十二策,則為少隂之爻;三揲掛扐,通二十一策而見存二十八策,則為少陽之爻;三揲掛扐,通二十五策而見存二十四策,則為老隂之爻,《大傳》專以六爻乗老陽 ⑦、老隂而言,故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其實六爻之為隂陽者,老少錯雜,其積而為乾者未必皆老陽,其積而為坤者未必皆老隂。其為六子諸卦者,或陽或隂,亦互有老少焉。蓋老少之别本所以生爻,而非所以名卦。今但以乾有老陽之象,坤有老隂之象,六子有少隂陽之象,且均其策數,又偶合焉,而因假此以明彼則可;若便以乾六爻皆為老陽,坤六爻皆為老隂,六子皆為少陽少隂,則恐其未安也。但三百六十者,隂陽之合,其數必齊於此。若乾坤之爻而皆得於少隂陽也,則乾之策六其二十八而為百六十八,坤之策六其三十二而為百九十二,其合亦為三百六十,此則不可易也。(荅程可久)
當朞 《易》卦之位,震東離南、兊西坎北者為一說,十二辟卦分屬十二辰者為一說。及焦延壽為卦氣直日之法,乃合二說而一之,既以八卦之震、離、兊、坎二十四爻直四時,又以十二辟卦直十二月,且為分四十八卦為之公、侯、卿、大夫,而六日七分之說生焉。若以八卦為主,則十二卦之乾不當為己之辟,坤不當為亥之辟,艮不當侯於申酉,巽不當侯於戌亥。若以十二卦為主,則八卦之乾不當在西北,坤不當在西南,艮不當在東北,巽不當在東南。彼此二說,互為矛盾。且其分四十八卦為公、侯、卿、大夫以附於十二辟卦,初無法象,而直以意言,本已無所据矣,不待論其減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後可以見其失也。揚雄《太玄》次第乃是全用焦法,其八十一首蓋亦去其震、離、兊、坎者,而但擬其六十卦耳。諸家於八十一首多有作擬震、離、兊、坎者,近世許翰始正其誤。至立踦贏二賛,則正以七百二十九賛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數而益之,恐不可反据其說以正焦氏之失也。
孔頴達 孔氏“是一揲也”四字,先儒莫有覺其誤者。今論正之,信有功矣。但細詳 疏 文後段,孔氏實非不曉揲法者,但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誤多此四字耳。其云“合於掛扐之一處”,又云“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則實有誤,然於其大數亦不差也。
畢中和 畢氏揲法視 疏 義為詳,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為膚末於學者,誤矣。畢論三揲一皆掛一,正合四營之義。唯以三揲之掛扐分措於三指間為小誤,然其於大數亦不差也。其言餘一益三之屬,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使讀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此與孔氏之失固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荅程大昌)
柳子厚荅劉夢得說九六。(李方子録)
用九、用六,當從歐陽公,為揲蓍變卦之凡例。蓋陽爻百九十二,皆用九而不用七;隂爻百九十二,皆用六而不用八也。特以乾、坤二卦純陽純隂而居篇首,故就此發之,此歐陽公舊說也。而愚又嘗因其說而推之,竊以為凡得乾而六爻純九,得坤而六爻純六者,皆當直就此例占其所繋之辭,不必更看所變之卦。《左傳》蔡墨所謂乾之坤曰“見羣龍无首”者,可以見其一隅也。蓋“羣龍无首”,即坤之“牝馬”、“先迷”也;“利永貞”,即乾之“不言所利”也。(荅虞大中)
揲法,陽爻皆用九而不用七,故於純陽之卦發此凡例。凡揲而六爻皆九者,則以此辭占之。“見羣龍”,謂值此六爻皆九也;“无首”,謂陽變而隂也。剛而能柔,故吉。而聖人因之以發明剛而不過為用剛之道也。《左傳》蔡墨云:“在乾之坤,曰‘見羣龍无首,吉。'”杜注亦如此說。(荅方士繇)
九、六之說,楊遵道録中一段發明傳意與來喻不同,然亦未曉其說。嘗謂五行成數,去其地十之土而不用,則七、八、九、六而已。陽奇隂耦,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隂。陽進隂退,故九、六為老,七、八為少。然陽極於九,則退八而為隂;隂極於六,則進七而為陽。一進一退,循環無端,此揲蓍之法所以用九、六而不用七、八,蓋取其變也。只此說推之,似無窒礙, 龟山所謂“參之為九,兩之為六”,乃康節以三為真數, 故以三、兩乗之而得九、六之數,今以一三五為九、二四為六,則是乃積數,非參之、兩之之謂。且若此而為九、六則所謂七、八者,又何自而來乎?疑亦未安。(同上)
大凡人文字皆不可忽。如歐公初不深於經學,并象數義理上甚淺近,然用九、用六之說,却他人所未及。謂取老隂老陽,變爻為用,故不用七八。古人遇乾之坤,即用“見羣龍无首吉”為占,見羣龍无首却吉,是乾變為坤,便用坤為占也;遇坤之乾,即用“利永貞”為占。坤變為乾,即乾之利。然坤只有一半好,不能全好,故云“利永貞”,如“利牝馬之貞”即是亦有不利者。“東南得朋,乃與類行”自是好,西北便不得地,自然喪朋,然其終亦吉。如此等處,恐難依舊說。(吳必大録)
問:“乾坤獨言‘用九、用六'何也?”先生曰:“此惟歐公說得是。此二卦純陽純隂而居諸卦之首,故於此發此一例。凡占法,皆用變爻占。故凡占得陽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百九十二陽爻之通例也);占得隂爻者,皆用六而不用八(百九十二隂爻之通例也)。蓋七為少陽,九為老陽,六為老隂,八為少隂,老變而少不變。凡占用九、用六者,用其變爻占也(此揲蓍之法)。遇乾而六爻皆變,則為隂,故有‘羣龍无首'之象,即坤‘利牝馬之貞'也。言羣龍而却無頭,剛而能柔,則吉也。遇坤而六爻皆變,則為陽,故有‘利永貞'之象,即乾之‘元亨利貞'也。此發凡之言。”因問:“坤體貞靜,承天而行,未嘗為始,而嘗代終,故自坤而變陽,故為羣龍而无首,有利貞而無元亨,是否?”先生曰:“坤雖變而為陽,然坤性依舊在。他本是箇無頭底物,如婦從夫,臣 從 君,地承天,‘先迷後得,東北喪朋,西南得朋',皆是無頭處也。”(董銖録)
古人凡事必占,如“田獲三禽”,则田獵事亦占也。
凡占得卦爻,要在互分賔主,各據地位而推。如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若揣自己有大人之徳,占得此爻,則如聖人作而萬物咸覩,作之者在我,而覩之者在彼,我為主而彼為賔也。自己無大人之徳,占得此爻,則利見彼之大人,作之者在彼,而覩之者在我,我為賔而彼為主也。
巽离兑 ⑧,乾之所索乎坤者; 震坎艮 ⑨,坤之所索乎乾者。《本義》揲 蓍 之說,恐不須恁底。(黄顯子録)
問:“占法,四爻不變、二爻變,占變爻,則以上爻為主;四爻變、二爻不變,占不變爻,則以下爻為主。是如何?”先生云:“變者,下至 上而 止 ⑩。 不變者,下便是不變之本,故以之為主。”
問:“卜卦,二爻變,則以二變爻占,仍以上爻為主。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曰:“凡變,須就其變之極處看,所以以上爻為主。不變者是其常,只順其先後,所以以下爻為主。亦如隂陽老少之義,老者變之極,少者便只是初。”(葉賀孫録)
胡叔器問“内卦 为贞,外卦 ⑾為悔”,先生曰:“‘貞悔'出《洪範》。貞是正底,便是體;悔是過底,動則有悔。”又問“一貞八悔”,先生曰:“如乾、夬、大有、大壯、小畜、需、大畜、泰内體皆乾,是一貞;外體八卦是八悔。餘放此。”
貞是事之始,悔是事之終;貞是事之主,悔是事之客;貞是在我底,悔是應人底。三爻變,則所主不一,以二卦彖辭占,而以本卦為貞,變卦為悔。六爻俱不變,則占本卦彖辭,而以内卦為貞,外卦為悔。凡三爻變者有二十卦,前十卦為貞,後十卦為悔。後十卦是變盡了,又反來。有圖,見《啓蒙》。(黄義剛録)
問“貞悔”之說,曰:“本卦是貞,某卦是悔,後十卦又自有‘貞悔'。貞便是一箇靜之本體,悔是動用之意。”(黄顯子録)
問:“‘内卦為貞,外卦為悔',何如?”曰:“此出於《洪範》。貞,看來是正;悔,是過意。凡‘悔'字,都是過了方悔,這‘悔'字是過底意思,亦是多底意思。下三爻便是正卦,上三爻似是過多了,恐是如此。這貞悔亦似今占卜,分甚主客。”問:“兩爻變,則以兩變爻占,仍以上爻為主,何也?”曰:“卦是從下生,占事都有一箇先後首尾。”(葉賀孫録)
因言占法,曰:“隂主富,陽主貴。”又曰:“王子獻占,得‘惕號,莫夜有戎,勿恤',吉。卜者告之曰:‘必夜有驚恐,後有兵權後。'遇 寇 旋,得洪帥。”(舒髙録)
《火珠林》猶是漢人之遺法。
龟卜之法,今無所傳,看來似而今五純卦樣。
擇之問“筮短龟長”,先生曰:“揲 蓍用手,不似鑚 龟較自然。今人有為五兆卦者,用竹五莖,直上為木,向下者為水,斜向外者為火,斜向内者為金,横者為土。所謂‘大横庚庚'者,言占得國之象也。今看《易》,把做占看便活,人人都用得。這般人占得,便做這般人用;那般人占得,便做那般人用。國初經筵講‘飛龍在天,利見大人',太祖曰:‘此書豈可令凡民見之!'不知此‘大人'即是那‘飛龍'。人臣占得此爻,則利於見大人之君。又如‘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兩言‘君徳',是有君徳而居下位者。若求師親賢,而占得此爻,則利見此大人也。作占看,則吉凶悔吝都在我;為之作理說,則吉凶悔吝皆斷定在彼九二、六四等身上矣。彼九二、六四,無頭無面,何以見得如此?亦只是在人用得也。
“筮短龟長”,龟二兆是天然決定,更無移改。卦雖出於自然,然初揲一爻便只有三十二卦,再揲二爻便只有十六卦,至三爻則不出乎八卦,至四爻則不出乎四卦,至五爻則必二卦矣,六爻既成一卦乃定,是人心漸可以測而知也。
因言筮卦,先生曰:“卦雖出於自然,然一爻成,止有三十二卦;二爻成,則止有十六卦;三爻成,則止有八卦;四爻成,則止有四卦;五爻成,則止有二卦,是人心漸可以測知。不若卜,龟文一兆,則吉凶便是,無移改。所以古人言‘筮短龟長'。”廣因言:“浙人多尚龟卜,雖盜賊亦取決於此。”曰:“《左傳》載臧 龟 卜信與僭,‘僭吉',此其法所以不傳。聖人作《易》,示人以吉凶,却無此弊。故言‘利貞',不言利不貞;言‘貞吉',不言不貞吉;言‘利禦宼',不言利為宼也。”(輔廣録)
“筮短 龟長”,近得其說。是筮有箇病子,纔一畫定,便只有三十二卦,求不到是那三十二卦。又二畫,便只有十六卦;又三畫,便只有八卦;又四畫,便只有四卦;又五畫,便只有二卦。這二卦,便可以着意揣度了。不似龟,纔拆,便無救處,全不可容心。 ( 葉賀孫録)
輔廣說鑚 龟法云:“先定四向,欲求甚紋兆,順則為吉,逆則為凶。”正淳云:“先灼火,然後觀火之紋,而定其吉凶。”先生曰:“要須先定其四向,而後求其合,從逆則凶,如‘亦惟洛食'。乃先墨畫定看食墨如何。‘筮短龟長',古人因重此。《洪範》謂‘龟從筮逆',若‘龟筮共違于人',則‘用靜吉,用作凶'。”廣云:“今為賊者多卜龟,以三龟連卜,皆順則往。”賀孫云:“若‘石祁子兆,衛人以龟為有知',此却是無知。”先生曰:“所以古人以《易》而捨龟,往往以其難 信。《易》則有‘貞吉',無不貞吉;‘利禦宼',不利為宼。”(同上)
占 龟。土兆大横,木兆直,(或曰:“火兆直。”只《周禮》曰:“木兆直。”)金兆從右邪上,火兆從左邪上,(或曰:“木兆從左邪上。”)水兆曲,以大小、長短、明暗為吉凶。或占凶事,又以短小為吉。又有旋者吉,大横吉。“大横庚庚”,是爆起恁地庚庚然,不是金兆也。(葉賀孫録)
卜考誤揲
揲蓍之法見於《大傳》,雖不甚詳,然熟讀而徐究之,使其前後反復互相發明,則亦無難曉者。但 疏 家小失其指,而辨之者又大失焉,是以說愈多而法愈亂也。因讀郭氏《辯疑》,為考其誤云。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歳再閏,故再扐而後掛。”《正義》曰:“推演天地之數,唯用五十策。就五十策中去其一,餘所用者四十有九,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分而為二以象兩者,以四十九分而為二,以象兩儀也。(此以上係節文)掛一以象三者,就兩儀之閒,於天數之中分掛其一而配兩儀,以象三才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分揲其蓍,皆以四四為數,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奇謂四揲之餘,歸此殘奇於所扐之策而成數,以法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五歳再閏者,凡前閏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歳之中,故五歳再閏。再扐而後掛者,既分天地,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是一揲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緫掛之,是再扐而後掛也。”
今攷《正義》之說,大槩不差,但其文有闊略不備及顚倒失倫處,致人難曉。又解“掛”、“扐”二字,分别不明,有以大起諍論。而“是一揲也”之“揲”,以《傳》文及下文攷之,當作“扐”字,則恐傳寫之誤耳。今頗正之,其說如左云:“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者,五十之内去其一,但用四十有九 策, 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分而為二者,以四十九策分置左右兩手。象兩者,左手象天,右手象地,是象兩儀也。掛一者,掛猶懸也,於右手之中取其一策,懸於左手小指之間。象三者,所掛之策所以象人,而配天地,是象三才也。揲之以四者,揲數之,也謂先置右手之策於一處,而以右手四四而數左手之策,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而數右手之策也。象四時者,皆以四數,是象四時也。歸奇於扐者,奇,零也;扐,勒也。謂既四數兩手之策,則其四四之後必有零數,或一,或二,或三,或四,左手者歸之於第四、第三指之間,右手者歸之於第三、第二指之間,而勒之也。象閏者,積餘分而成閏月也。五歳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者,凡前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歳之中,此掛一、揲四、歸奇之法,亦一變之間。凡一掛、兩揲、兩扐為五歳之象。其間凡兩扐以象閏,是五歳之中凡有再閏。然後置前掛扐之策,復以見存之象分二掛一,而為第二變也。
“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正義》曰:“四營而成易者,營謂經營,謂四度經營蓍策,乃成易之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者,每一爻有三變,謂初一揲不五則九,是一變也;第二揲不四則八,是二變也;第三揲亦不四則八,是三變也。若三者俱多為老隂,謂初得九,第二、第三俱得八也。若三者俱少為老陽,謂初得五,第二、第三俱得四也。若兩少一多為少隂,謂初與二、三之間,或有四,或有五,而有八也;或有二箇四,而有一箇九,此為兩少一多也。其兩多一少為少陽者,謂三揲之間,或有一箇九,有一箇八,而有一箇四;或有二箇八,而有一箇五,此為兩多一少也。如此三變既畢,乃定一爻。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定一卦。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其始成卦也。”《正義》又曰:“老陽數九,老隂數六,老陽老隂皆變,《周易》以變者為占,故陽爻稱九,隂爻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隂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過揲則得老陽,六過揲則得老隂。其少陽稱七,少隂稱八,義準此。”(見乾卦初九下)劉禹錫曰:“一變遇少,與歸奇而為五;再變遇少,與歸奇而為四;三變如之,是老陽之數。分措手指間者,十有三策焉。其餘三十有六,四四而運,得九是已。(餘三象同)”又曰:“第一指(餘一益三,餘二益二,餘三益一,餘四益四),第二指(餘一益二,餘二益一,餘三益四,餘四益三),第三指(與第二指同)。”李泰伯曰:“聖人揲蓍,虚一,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再扐,確然有法象,非苟作也。故五十而用四十有九,分於兩手,掛其一,則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十二揲之數也。左手滿四,右手亦滿四矣,乃扐其八,而謂之多。左手餘二,右手亦餘二矣,乃扐其四,而謂之少。三少則扐十二,并掛而十三,其存者三十六,為老陽。以四計之,則九揲也,故稱九。三多則扐二十四,并掛而二十五,其存者二十四,為老隂。以四計之,則六揲也,故稱六。一少兩多則扐二十,并掛而二十一,其存者二十八,為少陽。以四計之,則七揲也,故稱七。一多兩少則扐十六,并掛而十七,其存者三十二,為少隂。以四計之,則八揲也,故稱八。所謂七八九六者,蓋取四象之數也。”今攷三家之說,《正義》大槩得之。但不推多少所以為隂陽老少之數,又以過揲之數已見乾卦,而遂不復言,此為大畧。而“易”字之解,三揲之分,亦為小疵。劉氏蓋合《正義》二說而言,其法始備。然其曰“遇多”、“遇少”,“與歸奇為若干”,則是誤以兩扐為所遇,而謂掛一為歸奇矣。其曰“餘三十有六策,四四而運得九”,則是反以過揲為餘數,而又必再運之矣。此皆不如《正義》之名正而法簡。其論第一指與第二指、第三指之餘數不同,則雖為三變皆掛之法,然曰餘若干而益若干,則為揲左不揲右,而不免有以意増益之嫌。其以三變掛扐之策分措于三指間,則初變之扐誤并於掛,再變之掛誤并於扐,亦為失之。且一手所操,多至二十五策,亦繁重而不便於事矣。李氏之說最為簡直,而分别掛扐尤為明白,但其法為多者一,為少者三,而不知後二變多少之各二。且曰扐十二并掛一為十三,而不知扐十并掛三為十三,(餘三象同)。則是後二變不掛,而不若劉說之為得也。今皆正之如左方云。“四營而成易”者,營謂經營,易即變也,謂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凡四度經營蓍策乃成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者,謂既三變而成一爻,復合四十九策,如前經營,以為一變,積十八變則成六爻,而為一卦也。其法:初一變兩揲之餘為掛扐者,不五則九;第二變兩揲之餘為掛扐者,不四則八;第三變兩揲之餘為掛扐者,亦不四則八。五、四為少,九、八為多。若三變之間,一五、兩四,則謂之三少;一九、兩八,則謂之三多;或一九、一八而一四,或一五而二八,則謂之兩多一少;或一九而二四,或一五、一四而一八,則謂之兩少一多。蓋四十九策去其初掛之一,而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為十二揲之數。四、五為少者,一揲之數也;八、九為多者,兩揲之數也。一揲為奇,兩揲為耦。奇者屬陽而象圎,耦者屬隂而象方。圎者一圍三而用全,故一奇而含三。方者一圍四而用半,故一耦而含二也。若四象之次,則一曰太陽,二曰少隂,三曰少陽,四曰太隂。以十分之,則居一者含九,居二者含八,居三者含七,居四者含六。其相為對待而具於《洛書》者亦可見也。故三少為老陽者,三變各得一揲之數,而三三為九也。其存者三十六,而以四數之,復得九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九,左右皆策,則一而圍三也。三多為老隂者,三變各得兩揲之數,而三二為六也。其存者二十四,而以四數之,復得六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六,左右皆策,則圍四用半也。兩多一少為少陽者,三變之中再得兩揲之數,一得一揲之數,而二二、一三為七也。其存者二十八,而以四數之,復得七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七,左右皆策,則方二圎一(方二謂兩八,圎一謂一十二)。兩少一多為少隂者,三變之中再得一揲之數,一得兩揲之數,而二三、一二為八也。其存者三十二,而以四數之,復得八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八,左右皆策,則圎二方一也(圎二謂兩十二,方一謂一八)。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正義》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者,以乾老陽一爻有三十六策,六爻凡有二百一十六策也。乾之少陽一爻有二十八策,六爻則有一百六十八策。此經據老陽之策也。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坤之老隂一爻有二十四策,六爻故一百四十有四策也。若坤少隂一爻有三十二策,六爻則有一百九十二。此經據坤之老隂,故百四十有四也。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者,舉合乾坤兩策有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數三百六十日,舉其大略,不數五日四分日之一也。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者,二篇之爻總有三百八十四爻,隂陽各半,陽爻一百九十二爻,爻别三十六,總有六千九百一十六也;隂爻亦一百九十二爻,爻别二十四,總有四千六百八也,隂陽總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今考凡言策者,即謂蓍也。《禮》曰“龟為卜,策為筮”,又曰“倒策側龟”,皆以策對龟而言則可知矣。《儀禮》亦言“筮人執筴”,尤為明驗。故此凡言策數,雖指掛扐之外過揲見存之蓍數而言,然不以掛扐之内所餘之蓍不為策也。 《疏》 義及其解說皆已得之。且其并以乾坤二少之爻為言,則固不專以乾坤為老、六子為少矣。但乾坤皆少,而其合亦為三百六十,兩篇皆少,而其合亦為萬一千五百二十,則《 疏》 有未及,而學者不可不知爾。
右揲蓍之法,見於《大傳》者不過如此。為之說者雖或互有得失,然亦不過如此。愚已論之詳矣。學者反復其言,使各盡其曲折,則後之為說者,其是非當否不能出乎此矣。
康節 先生曰:“歸奇合扐之數得五與四,四,則策數四九也。”(餘放此○郭氏曰:“歸奇合扐之數,謂不用之餘數也。 策 數,所得之正策數也。去此不用之餘數,止語歸奇合扐之餘數,故有三少之言。至康節然後策數復見於書,餘數不復相亂矣。”)
今案:康節“歸奇合扐”四字,本於《正義》所以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掛扐之一處。蓋因其失而不暇正也。然四九、四六、四七、四八之數,則《正義》於《乾》篇初九文下已明言之,安得謂唐初以來不論策數邪?且康節又言“得五與四”,則四亦未得為去此不用之餘數矣。大抵為此辨者,未知掛扐之中奇耦方圎叄兩進退之妙,是以必去掛扐之數,而專用過揲之策,其說愈多,而其法愈偏也。
横渠先生曰:“奇,所掛之一也。扐,左右手之餘也。(郭氏曰:“自唐初以來,以奇為扐,故揲法多誤,至横渠而始分云。”)再扐而後掛者,每成一爻而後掛也。謂第二、第三揲不掛也。(郭氏曰:“凡一掛再扐,為三變而成一爻。横渠之言,正所以明《正義》之失也。”)閏常不及三歳而至,故曰“五歳再閏”,此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間再歳也。”
今案:此說大誤,恐非横渠之言。掛也,奇也,扐也,《大傳》之文固各有所主矣。奇者,殘零之謂。方蓍象兩之時,特掛其一,不得便謂之奇。此則自畢、董、劉氏而失之矣。扐固左右兩揲之餘,然扐之為義,乃指間勒物之處,故曰“歸奇於扐”,言歸此餘數於指間也。今直謂扐為餘,則其曰“歸奇於扐”者,乃為歸餘於餘,而不成文理矣。不察此誤,而更以歸奇為掛一以避之,則又生一誤,而失愈逺矣。郭氏承此為說,而詆唐人不當以奇為扐。夫以奇為扐,亦猶其以扐為餘爾,名雖失之,而實猶未爽也。若如其說,以歸為掛,以奇為一,則為名實俱亂,而《大傳》之文,揲四之後不見餘蓍之所在,歸奇之前不見有扐之所由,亦不復成文理。再扐者,一變之中,左右再揲而再扐也。一變之中,一掛、再揲、再扐而當五歳。蓋一掛、再揲當其不閏之年,而再扐當其再歳之閏也。而後掛者,一變既成,又合見存之蓍,分二而掛一,以起後變之端也。今曰第一變掛,而第二、第三變不掛,遂以當卦之變為掛而象閏,以不掛之變為扐而象不閏之歳,則與《大傳》之云掛一象三,再扐象閏者,全不相應矣。且不數第一變之再扐,而謂第二、第三變為再扐,又使第二、第三變中止有三營,而不足乎成易之數。且於隂陽奇耦老少之數,亦多有不合者。今未暇悉論,後當隨事發之爾。
伊川 先生《揲蓍法》云:“先以右手指於左手之中,取蓍一莖,掛於左手小指之間,此名奇也。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四揲之餘數置案之東西隅,此名左手之扐。復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四揲之餘亦置於案之東南隅,此名右手之扐。其兩手所握之蓍,為所得之正策數。”又云:“再以左右手分而為二,更不重掛奇。”又云:“三變訖,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次合正策數又四揲布之案上,得四九,為老陽。”(郭氏曰:“此法先人親受於 伊川 先生,雍復受於先人。本無文字,歳月滋久,慮或遺忘,謹詳書之。”)
今案:此說尤多可疑。然郭氏既云本無文字,則其傳受之際不無差舛宜矣。其以掛一為奇,而第二、三變不掛,愚已辨於前矣。其曰兩手餘數置之案隅,而不置之指間,則非歸奇於扐之義。其以一變過揲之蓍便為正策,則未合四九、四六、四七、四八之數。其曰三變訖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則其掛之之久也無用,其歸之之晚也無說,而尤不合於《大傳》所言之次第。又以四揲正策布之案上,然後見所得之爻,則其重複又甚焉。凡此恐皆非 伊川 先生之本意也,覽者詳之。兼山郭氏曰:“蓍必用四十九者,惟四十九即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也。蓋四十九去其十三則得三十六,去其十七則得三十二,去其二十一則得二十八,去其二十五則得二十四。凡得者,策數也;去者,所餘之扐也。”(雍曰:“世俗皆以三多三少定卦象,如此則不必四十九數,凡三十三、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三、五十七、六十一、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三、七十七、八十一、八十五、八十九、九十三、九十七,皆可以得初揲非五即九,再揲、三揲不四即八之數,獨不可以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爾。”)
今案:此書之中此說最為要切,而其踈率亦無甚於此者。蓋四十九者,蓍之全數也。以其全而揲之,則其前為掛扐,其後為過揲。以四乗掛扐之數,必得過揲之策;以四除過揲之策,必得掛扐之數。其自然之妙,如牝牡之相銜,如符契之相合,可以相勝而不可以相無。且其前後相因固有次第,而掛扐之數所以為七八九六,又有非偶然者,皆不可以不察也。今於掛扐之數既不知其所自來,而以為無所務於揲法,徒守過揲之數以為正策,而亦不知正策之所自來也。其欲増損全數以明掛扐之可廢,是又不知其不可相無之說,其失益以甚矣。聖人之道,中正公平,無向背取舎之私,其見於象數之自然者蓋如此。今乃欲以一偏之見議之,其亦誤矣。
又曰:“四象之數必曰九、八、七、六者,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再以四揲而得之也。九、六,天地之數也,乾坤之策也。七、八,出於九、六者也,六子之策也,乾坤相索而成者也。”
今案:“四象之數乃天地之間自然之理,其在《河圖》、《洛書》各有定位。故聖人畫卦,自兩儀而生,有畫以見其象,有位以定其次,有數以積其實,其為四象也久矣。至於揲蓍,然後掛扐之奇耦方圎有以兆之於前,過揲之二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有以乗之於後,而九、六、七、八之數隱然於其中。九、七,天數也,三十六、二十八,凡老陽、少陽之策數也。六、八,地數也,三十二、二十四,凡老隂、少隂之策數也。今專以九、六為天地之數,乾坤之策,謂七、八非天地之數,而為六子之策,則已誤矣。”
又曰:“天之生數一、三、五,合之為九。地之生數,二、四、合之為六。故曰:九、六者,天地之數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以六分之,則為三十六,又以四分之,則為九。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以六分之,則為二十四,又以四分之,則為六。故曰:九、六者,乾坤之策數也。隂陽止於九、六而已,何七、八之有?故少陽震、坎、艮三卦皆乾畫一,其策三十六;坤畫二,其策四十八。合之為八十四,復三分之而為二十八,復四分之而為七。少隂巽、離、兊三卦皆乾畫二,其策七十二;坤畫一,其策二十四。合之為九十六,復三分之而為三十二,復四分之而為八。是、七八出於九、六而為六子之策也。然九、六有象,而七、八無象。蓋以卦則六子之卦,七、八隱於其中而無象;以爻則六子皆乾坤之畫,而無六子之畫也。故惟乾坤有用九、用六之道。諸卦之奇畫用乾之九也,得耦畫者用坤之六也,無用七、八之道也。”
今案:一、二、三、四、五,天地之生數也。五中數,故不用。六、七、八、九、十,天地之成數也。十全數,故不用。而《河圖》、《洛書》之四象,亦無所當於五與十焉。故四象之畫成,而以一、二、三、四紀其次,九、八、七、六積其實。揲蓍之法具,而掛扐之五與四以一其四而為奇,九與八以兩其四而為耦。奇以象圎而徑一者其圍三,故凡奇者其數三。耦以象方而徑一者其圍四而用半,故凡耦者其數二。所謂“叄天兩地”者也。及其揲之三變,則凡三奇者,三其三而為九;三耦者,叄其兩而為六。此九、六之所以得數之實也。至於兩奇一耦,則亦叄其兩奇以為六,兩其一耦以為二,而合之為八。兩耦一奇,則亦兩其兩耦以為四,叄其一奇以為三,而合之為七。此七、八所以得數之實也。是其老少雖有不同,然其成象之所自,得數之所由,則皆有從來而不可誣矣。若專以一、三、五為九,二、四為六,則雖合於積數之一端,而於七、八則有不可得而通者矣。不自知其不通,而反以七、八為無象,不亦誤乎!又況自其四營三變而先得其七、八、九、六之數,而後得其一爻過揲之策。以四乗其七、八、九、六之數,而後得其一卦過揲之策。此於《大傳》之文,蓋有序矣。今乃以乾坤之策為母,及再分之,而後得九、六焉,且又不及乎七、八,而以為無象,誤益甚矣。抑七、八、九、六之用於蓍,正以流行經緯乎隂陽之間,而别其老少,以辨其爻之變與不變也。九、六豈乾坤之所得專,而七、八豈六子之所偏用哉!若如其言,則凡筮得乾坤者無定爻,得六子者無定卦矣,尚何筮之云哉!其曰乾坤有用九、用六之道,六子無用七、用八之道,此又不攷乎歐陽子明用之說,其鑿甚矣,又況方為四象之時,未有八卦之名邪!如蘇氏所引一行之言,謂有其象而合其數則可爾,今直以八卦分之,不亦太早計哉!
《釋疑》序云:“《繫辭》不載九、六、七、八隂陽老少之數,聖人畫卦,初未必以隂陽老少為異。然卜史之家,取動爻之後卦,故分别老少之象,與聖人畫卦之道已不同矣。後世大失聖人之心者,多主卜史之言,而不知所謂策數也。”
今案:《周禮》太卜、占人、筮人之官,槩舉其法,不能甚詳,然其不見於《大傳》者已多矣,然皆周公法也。安知七、八、九、六之說不出於其中,而夫子賛《易》之時,見其已著,而遂不之及乎?正如《禮記?冠義》、《鄉飲酒義》之屬,亦以其禮未有明文,故詳其義而略其數。亦不可但見《大傳》之詞有所不及,而遂謂聖人畫卦,初不以此為異也。聖人作《易》,本為卜筮,若但有隂陽而無老少,則又將何以觀變而玩其占乎?且策數之云,正出於七、八、九、六者,今深主策數而力排七、八、九、六為非聖人之法,進退無所據矣。
《辨證》曰:“凡卦爻所得之數,獨謂之策。自餘雖天地大衍,亦皆但謂之數。”
今案:此說之誤已辨於《大傳》策數之下矣。大凡蓍之一籌謂之一策,策中乗除之數,則直謂之數矣。
又曰:“扐者,數之餘也,如《禮》言‘祭用數之扐'是也。或謂指間為扐,非也。揚子雲作‘艻',亦謂蓍之餘數,豈以草間為艻邪?”
今案:歸奇於扐,謂歸此餘數於指間耳,則此扐字乃歸餘數之處,而非所歸餘數之名矣。“祭用數之扐”者,亦謂正數在握中,而其奇零之數在指間,指屬人身,故從人從力而為仂也。艻生於蓍,而言此草在人指間也。凡從“力”者,皆“勒”之省文。
又曰:“如《正義》之說,是六揲六扐而成一爻,三十六揲、三十六扐而成八卦,與十八變而成卦之文異矣。”
今案:一變之中再揲再扐,則十有八變之與三十六揲、三十六扐未有所戾也。
又曰:“蘇氏所載一行之學曰:‘多少者,奇耦之象也。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為老陽,而四數其餘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為老隂。而四數其餘得六,故以六名之。'又曰:‘七、八、九、六者,因餘數以名隂陽,而隂陽之所以為老少者不在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如上所言,則是直取三變多少,卦象相類以畫爻,而不復論其策數也。”
今案:四十九中,聖人無不用之數,已見於前矣。蘇氏之說,既不知七、八、九、六之已具於掛扐,而必求之過揲之間,其與郭氏之說略相似矣。但蘇氏以八卦之象為斷,而郭氏以四象之策為言,少不同耳。然蘇氏亦云“四數其餘得九”,則固亦兼取策數矣。而郭氏峻文深詆遽至於此,亦可畏哉。
又云:“凡揲蓍,第一變必掛一者,謂不掛一則無變,所餘皆得五也。惟掛一則所餘非五則九,故能變。第二、第三變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
今案:三變皆掛,蓋本《大傳》所謂“四營而成易”者,予已論於前矣。然其所以不可不掛者,則又有兩說。蓋三變之中,前一變屬陽,故其餘五、九皆奇數;後二變屬隂,故其餘四、八皆耦數。屬陽者,為陽三而為隂一,圍三徑一之術。(掛一而左一右三也,掛一而左右皆二也,掛一而左三右一也,皆陽也。掛一而左右皆四者,隂也。)屬隂者為隂二而為陽二,皆以圍四用半之術也。(掛一而左一右二也,掛一而左二右一也,陽也。掛一而左三右四也,掛一而左四右三也,隂也。)是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後兩變不掛,則左一右三,左二右二,左三右一,皆為陽。惟左右皆四乃為隂。)三變之後,其可為老陽者十二,可為老隂者四,可為少隂者二十八,可為少陽者二十,雖多寡之不同,而皆有法象。(老隂陽數本皆八,老者動而隂性本静,故損隂之四以歸於陽。少隂陽數本皆二十,少者靜而陽性本動,故損陽之四以歸於隂。)是亦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而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後兩變不掛,則老陽、少隂皆二十。七,少陽九,老隂一。)郭氏僅見第二、第三變可以不掛之一端爾,而遂執以為說,夫豈知其掛與不掛之為得失乃如此哉!大抵郭氏他說偏滯雖多,而其為法尚無甚戾。獨此一義,所差甚小,而深有害於成卦、變爻之法,尤不可以不辨。
過揲二十八策
圎圍三 三揲掛扐四 圎徑一
方圍四用半 再揲掛扐八 方徑一
方圍四用半 初揲扐八 初揲掛一 方徑一
過揲二十四策
方圍四用半 三揲掛扐八 方徑一
方圍四用半 再揲掛扐八 方徑一
方圍四用半 初揲扐八 初揲掛一 方徑一
掛扐三十五策
過揲三十六策
圎圍三 三揲掛扐四 圎徑一
圎圍三 再揲掛扐四 圎徑一
圎圍三 初揲扐四初揲掛一 圎徑一
掛扐十三策
過揲三十二策
方圍四用半 三揲掛扐八 方徑一
圎圍三 再揲掛扐四 圎徑一
圎圍三 初揲扐四 初揲扐一 圎徑一
掛扐十七策
五歳再閏圖
舊說
第一變 掛揲左 扐右 丁戊閏 丁戊閏
第二變 扐左揲右 掛 己庚辛閏
第三變 扐右 揲左
掛揲左 扐左揲右 壬癸閏
扐左 扐右 甲乙丙閏
揲右 甲乙丙閏
舊說掛一以象三者也。扐,謂歸奇於扐以象閏也。五歳者,一變之間,一掛、再揲、再扐,各當一歳之象也。再閏者,兩扐之歳,為再閏之象也。而後掛者,又合餘蓍,再分而掛,以起後變之象也。其文義、象類既皆有條而不紊,又通數之必五歳而再閏,亦無不合。
郭氏說
一變 掛扐 甲閏
二變 扐 乙
三變 扐 丙
四變 掛扐 丁閏
五變 扐 戊
六變 扐 己
七變 掛扐 庚閏
八變 扐 辛
九變 扐 壬
郭氏之說,以掛為奇。三變之中,第一變掛扐,第二、第三變不掛而扐。故以有掛有扐之變為掛,無掛有扐之變為扐。其有掛之扐,又棄不數,而曰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閱再歳也。然則掛象閏歳而不象三才,扐反象不閏之歳而不象閏,且必三扐而後復卦,與《大傳》之文殊不相應。又其閏必六歳而後再至,亦不得為五歳而再閏矣。
易象,九為老陽,七為少,八為少隂,六為老。舊說陽以進為老,隂以退為老,九、六者,乾坤之象,隂得兼隂,隂不得兼陽,此皆以意配之,不然也。九、七、八、六之數,陽順隂逆之理,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為隂,如爻之耦,少為陽,如爻之奇。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為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少在初為震,中為坎,末為艮。)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隂,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為之主,巽、離、兊也,故皆謂之少隂,(多在初為巽,中為離,末為兊。)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盈則變,(純少陽盈,純多隂盈。)盈為老,故老動而少靜,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卦爻之辭皆九、六者,惟動則有占,不動則無眹,雖《易》亦不能占之。《國語》謂“正屯悔豫皆八”,“遇泰之八”是也。今人以《易》筮者,雖不動,亦用爻辭斷之。《易》中但有九、六,既不動,則是七、八,安得用九、六爻辭?是流俗之過也。
諸家揲蓍說,惟《筆談》此論簡而盡,但謂不動則《易》能占,與引《國語》之說為誤爾。
諸家卜筮
先生言:“《易》書本原於卜筮。”又說:“邵子之學,只把‘元 、會、 運、世'四字貫盡天地萬物。”(郭友仁録)
京房卦氣用六日七分。季通云:“康節數亦用六日七分。”但不見康節說處。(黄顯子録)
《易》是卜筮書,《經世》是推步底。(闕)若看時,季通有箇括例子說指要也。
《易》是卜筮之書,《經世》是推步之書。《經世》以十二卦管十二 會, 綳定時節,却就中推吉凶消長。堯之時是乾九五,其書與《易》自不相干,只是加一位推將去。(李方子録)
“聖人說數,說得簡略髙逺踈濶。《易》中只有箇奇耦之數:天一地二,自然底數也;‘大衍之數',是揲 蓍 底數也,惟此二者。康節却盡歸之於數,切恐聖人必不為也。”或問康節:“此樹有數可推否?”康節曰:“可。但須待其動方可推。”頃之,一葉落,便從此推去,此樹是甚年生,甚年當死。凡起數,靜則推不得,須動處方推得去。( 黄顯子録)
? 問“《易》與《經世》書同異”,曰:“《易》是卜筮。《經世》是推步,是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又從裏面細推去。”(甘節録)
王天恱雪夜見康節於山中,猶見其儼然危坐。蓋其心地虚明,所以推得天地萬物之理。其數以隂陽剛柔四者為準,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只管推之無窮。有太陽、太隂、少陽、少隂、太剛、太柔、少剛、少柔。今人推他數不行,亦是無他胷中。(廖徳明録)
康節《易數》出於希夷。他在靜中推見得天地萬物之理如此,又與他數合,所以自樂。今《道藏》中有此卦數。(闕 魏伯陽《參同契》,魏,東漢時人。廖徳明録)
先生因說郭子和《易》,謂諸友曰:“且如揲蓍一事,可謂小小。只所見不明,便錯了。子和有《蓍卦辨疑》,說前人不是。不知 疏 中說得最備,只是有一二 ⑿字錯,更有一段在《乾卦 疏》 中。劉禹錫說得亦近,柳子厚曽有書與之辨。”(先生 揲蓍辩为子 ⒀和設。襲蓋卿録)
《易》說云:“數者,策之所宗,而策為已定之數。”熹竊謂數是自然之數,策即蓍之莖數也。《禮》曰 龟為卜、筴為筮是已。老陽一爻過揲三十六策,故積六爻而得二百一十有六策耳。(與郭子和)
又云:“大衍之數五十,是為自然之數,皆不可窮其義。”熹竊謂既謂之數,恐必有可窮之理。(同上)
又云:“奇者,所掛之一也;扐者,左右兩揲之餘也。得左右兩揲之餘寘於前,以奇歸之也。”熹竊謂奇者,左右四揲之餘也;扐,指間也。謂四揲左手之策,而歸其餘於無名指間,四揲右手之策,而歸其餘於中指之間也。一掛之間凡再扐,則五歳之間凡再閏之象也。
又云:“三多三少,人言其數雖不差,而其名非矣。”熹竊謂多少之說雖不經見,然實以一約四,以奇為少,以耦為多而已。九八者,兩其四也,隂之耦也,故謂之多;五四者,一其四也,陽之奇也,故謂之少。奇陽體圎,其法徑一圍三而用其全,故少之數三;耦隂體方,其法徑一圍四而用其半,故多之數二。歸奇積三三而為九,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三十六矣。歸奇積三二而為六者,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二十四矣。歸奇積二三一二而為八,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三十二矣。歸奇積二二一三而為七,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二十八矣。過揲之數雖先得之然,其數衆而繁;歸奇之數雖後得之,然其數寡而約。紀數之法,以約御繁,不以衆制寡。故先儒舊說專以多少決隂陽之老少,而過揲之數亦冥 會 焉,初非有異說也。然七八九六所以為隂陽之老少者,其說又本於《圗》、《書》,定於四象,詳見後段。其歸奇之數亦因揲而得之耳。大抵《河圗》、《洛書》者,七八九六之祖也;四象之形體次第者,其父也;歸奇之奇耦方圎者,其子也;過揲而以四乗之者,其孫也。今自歸奇以上皆棄不録,而獨以過揲四乗之數為說,恐未究象數之本原也。
又云:“四營而後有爻。”又曰:“一掛再扐,扐共為三變而成一爻。”熹竊謂四營方成一變,故云“成易”,易即變也。積十二營三掛六扐乃成三變,然後成爻。
“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熹竊謂此一節乃孔子發明伏羲畫卦自然之形體次第,最為切要,古今說者惟康節、 明道二 先生為能之。故康節之言曰:“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三十二分為六十四,猶根之有榦,榦之有枝,愈大則愈小,愈細則愈繁。”而 明道 先生以為加一倍法,其發明孔子之言又可謂最切要矣。蓋以《河圗》、《洛書》論之,太極者,虚其中之象也。兩儀者,隂陽奇耦之象也。四象者,河圗之一合六、二合七、三合八、四合九,《洛書》之一含九、二含八、三含七、四含六也。八卦者,《河圗》四正四隅之位、《洛書》四實四虚之數也。以卦畫言之,太極者,象數未形之全體也。兩儀者,一為陽而一為隂,陽數一而隂數二也。四象者,陽之上生一陽則為□而謂之太陽;生一隂則為□而謂之少隂。隂之上生一陽則為□,而謂之少陽生一隂則為□,而謂之太隂也;四象既立,則太陽居一而含九,少隂居二而含八,少陽居三而含七,太隂居四而含六。此六、七、八、九之數所由定也。八卦者,太陽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乾;生一隂則為□,而名兊。少隂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離;生一隂則為□,而名震;少陽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巽;生一隂則為□,而名坎;太隂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艮;生一隂則為□,而名坤。康節先天之說,所謂乾一、兊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者,蓋謂此也。至於八卦之上,又各生一隂一陽,則為四畫者十有六。經雖無文,而康節所謂八分為十六者,此也。四畫之上又各有一隂一陽,則為五畫者三十有二。經雖無文,而康節所謂十六分為三十二者,此也。五畫之上又各生一隂一陽,則為六畫之卦六十有四,而八卦相重,又各得乾一、兊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次,其在圗可見矣。今既以七、八、九、六為四象,又以揲之以四為四象,疑或有未安也。(與郭子和)
沈 君《易》書詞太汗漫,讀之多所未解,不敢遽下語。其間揲蓍右手餘五之說甚新而整,似若有理,但恐不可謂之歸奇,尚有可疑耳。《易》於《六經》最為難讀,穿穴太深,附 會 太巧,恐轉失本指。故頃嘗為之說,欲以簡易通之,然所未通處極多,未有可下手處,只得闕其所不知,庶幾不至大差繆耳。(答方谊)
(《文公易説》卷二十二 王天宗標點)
①原缺“作”,据《文公文集》补正。
②原缺“答潘子善”,据《文公文集》补正。
③原缺“ 荅張洽 ”,据《文公文集》补正。
④原误为“末”,据《文公文集》补正。
⑤原缺“ 一偶為二,故”,据《文公文集》补正。
⑥《文公文集》做“扐”。
⑦原缺“ 老陽 ”,据《文公文集》补正。
⑧原误为“兊離震”,据《语类》补正。
⑨原误为“巽坎艮”,据《语类》补正。
⑩原误为“上”,据《语类》补正。
⑾原缺“ 为贞,外卦 ”,据《语类》补。
⑿原缺“二”,据《语类》补正。
⒀“ 揲蓍辩为子 ” 原脱,据《语 类》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