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易經》釋卦二則

蕭漢蕭漢明

(武漢大學 哲學系,湖北 武漢 430072

 

秦焚書而《易》以筮之書得存。西漢廣搜天下遺書近百年,漢宣帝時命劉向領銜整理校勘,劉向之後其子劉歆續其業,《易》以六經之首的地位受到高度重視。至後漢靈帝熹平四年至光和六年(175184年),蔡邕等人“奏求正定《六經》文字,靈帝許之,邕乃自書丹於碑,使工鐫刻,立於太學門外。於是後儒晚學,取正焉。”(《後漢書·蔡邕傳》)由於熹平石刻《易》殘存不多,劉向、劉歆的整理校勘記亦無留存,因此無法依據文本判定其整理校勘的準確程度,也无从得知汉代留存有多少不同的《周易》版本。通行本《周易》主要王弼本及与之相关的《周易正義》本陸德明《經典釋文》,就其所能見到的版本,對《易》的音義與諸多版本的文字異同作說明。郭京的《周易举正又对王弼本作了重要校定。從通行本經文的內容、卦序與所編入的傳文看,其經文所依據的本子大致與傳文相一致,所以自經傳混編後,以傳解經一直是解讀《易經》的主流。先秦至西漢是否有與傳文不完全一致的經文本子?如果有,那麽這些與傳文不完全一致的本子與熹平石經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演進關係?1977年馬王堆出土的帛書《周易》經傳與此次公佈的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易經》(以下簡稱上博竹書),是兩本珍貴的與通行本不完全一致的文本筆者以,研究這兩個本子,不是要像宋儒那樣致力於《周易》古經的復舊,事實上也不可能從中找出一個古本《易》的定本來。所以在釋讀上,應盡可能地尊重出土文本的原義,同時在與通行本的異同比較中發掘其間是否存在著某種關聯。

 

一、     

 

上博竹書此卦缺九三爻之“小有悔,無大咎”以及六四、六五、上九三爻之爻辭。所缺部分依《周易本義》及上博竹書體例與字例補齊,並用[ ]標明。

 

*    元卿。利涉大川,甲晶日,逅#甲晶日。

初六  #父之蠱,又子,亡咎。厲#,冬吉。

九二  #母之蠱,不可貞。

九晶  #父之蠱,[少有悔,亡大咎。

六四  裕父之蠱,往見吝。

六五  #父之蠱,用譽。

上九  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蠱,馬王堆帛書作箇,上博竹書及通行本均作蠱。自《序卦》釋“蠱者,事也”之後,歷代注多依此義,訓其事也、惑也、亂也,牽合以說。陝西岐山鳳雛村出土的85甲,刻有數卦一,由八一七六六七(由下至上)組成,將數位轉換成陰陽符號則*,在《周易》蠱卦。其卦下文字“曰其即魚”,左上角刻有甲骨之編碼號六七七六。徐錫台釋“即魚”“既魚”,不確。即,殷虛甲骨作即#,象人跪坐食器前就食之象;既,殷虛甲骨作既#,象人背對食器之形,有飲食已畢之義。85號甲骨之#,象人橫臥食器前就食之形,有就食者因年老不能跪坐之義。因此,即#當釋讀即。魚#象形字魚,是就食者所食之物。由85甲“即魚”二字所給出的示,蠱卦當與飲食有關。又爻辭多次出現“幹父之蠱”、“幹母之蠱”、“裕父之蠱”之說,當後輩奉魚肉之食敬獻尊長之意。再從此卦上下卦之卦體之象看,下巽上艮。《說卦傳》“巽木”,“繩直”,“工”,故可制器;艮“狗、鼠,黔喙之屬”,可食之蟲。由此可見,蠱之本意以器皿盛蟲,而後來的訓義諸如事、惑、亂云云,則皆其引申義。

卦辭:“元卿。利涉大川,甲晶日,逅#甲晶日。”卿,古餉字,通享;又享通亨。上博竹書“亨”均作“卿”。“利涉大川”,謂具有孝敬父母之心的人可以承擔類似涉大川這樣艱難的重任。“甲晶日,逅#甲晶日”,“”“逅#”二字,帛書與通行本均作“先”“後”,當屬古今字。依天干紀日,在甲日之先的三日辛、壬、癸,在甲之後的三日乙、丙、丁。《彖傳》所謂“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說的只是以天干紀日的周期性反映了天體運行的規律,與全卦之卦爻辭的關係未作交代。以甲日中心,加上前後各三日,實際上以七日一個周期。卦辭講這個七日周期,強調的是侍侯父母之事,一日也不可忘懷。

“初六  #父之蠱,又子,亡咎。厲#,冬吉。”幹#,通行本作幹。又,通行本作有。攷,通行本作考。亡,通行本作。厲#,通行本作厲。冬,通行本作終。以上諸字之異,均通假所致。此爻中值得注重的字有幹#與攷二字。

#,籀文或作幹#、幹#。馬王堆帛書作幹#,通行本作,當假借字。徐鉉注《說文》“幹#”曰:“今別作幹,非是。”此說似認#與幹不可通假。但先秦假借字並無一成不變之規,故徐說未免失之過專。上博竹書整理者釋此字#,未言所據,中間憑空多出一個“方”字,有蛇足之累。朱熹:“幹,如木之幹,枝葉之所附而立者也。”(《周易本義》卷一)故此處所云,#父之蠱”,其義當指主要擔當父輩進食之類的養老之事。

攷,考之別體,通行本作考。帛書作巧,攷之手誤。戰國以後,一般以父歿稱考;然在西周,父生時亦稱考,如《尚書·康誥》“大傷厥考心”。“又子,亡咎”,其義有兒子承擔養老之事,父輩年邁,也可以放心無憂。“#,冬吉”,厲#,指侍奉父輩之初的所作所尚未得法,不能盡合父輩之意,有時會弄得很糟糕,其結果厲。待到熟悉之後,事事都能順承父輩之意,使之能安享晚年,故冬(即終字)吉。《象傳》“幹父之蠱,意承考也”,可謂深得其旨。

九二  #母之蠱,不可貞。”侍奉母親的飲食起居,因母親之個性與父親不同,故不可偏執與一成不變,以合於其母之心意宜。貞,固也,引申固執之義。王弼注:“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此訓貞正,亦通。

九晶  #父之蠱,少有悔,亡大咎。上博竹书爻题,凡“三”字均作“”。此爻承初六爻之義,指侍奉父親必定有一個逐步適應其生活習慣的過程,其間難免會出現一些小的失誤,但不會造成大的咎害。

六四  裕父之蠱,往見吝。”裕,指侍奉太過,遠遠超出其父之生活習慣,使其父不能適應。往,指前往侍奉之行。見吝,指其父因不適應而小有責備之義。

六五  #父之蠱,用譽。”此爻指侍奉父輩養老之事做得很好,值得稱頌與讚譽。

上九  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帛書此爻作“尚九  不事王侯,高尚其德, 上博竹書缺,故無法揣摩與比較上博竹書與帛書之異同。今僅就帛書與通行本之差異,分別釋讀如下:按通行本,強調對父母盡孝是一件十分高尚的事情,即使因此而不能王侯效力也在所不惜。《象傳》對此稱頌道:“不事王侯,志可則也。”認這種不事王侯而孝敬父母的志向是值得效法的。帛書卻以一個“(即凶字)的結局對這種“不事王侯,高尚其德”的主張提出警告,認不能以崇尚德行修養而與王侯效力相對抗。兩種版本的這一差異,事實上反映了西周時期士人在盡孝與盡忠上的兩難抉擇或者,帛書本反映了西周時期《易經》卦爻辭的面貌,在當時孝敬父母與效命王侯二者相比較,前者的地位在後者之下。通行本反映的是戰國時期卦爻辭的面貌,這個時期,孝敬父母的觀念經過儒家的倡導,已經被看作是效命王侯的前提,甚至還被看作是士人獨立人格的一種表現。所以,帛書本的“”字被刪去掉。

由上述釋讀,可知蠱卦所記述的是西周早、中期關於侍奉父母的應有態度。此卦由於長期以來對蠱字的誤讀,使其本意被曲解。此卦的意義在於:它不僅我們瞭解西周時期侍奉父母在家庭生活與社會活動中的地位,也我們在探索以孝道重要內容的倫理思想的早期狀況提供了重要史料。

 

注:

     徐錫台:《數與<周易>關係的探討》,載《周易縱橫錄》,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11月版。

 

 

二、       

 

此卦上博簡僅存後四爻之爻辭,今依《周易本義》及上博竹書體例與字例,補足卦畫與卦辭及初九、六二爻辭(補足的部分以[ ]標示),並据整理者释读的九晶、九四、六五、上六四爻之爻辞,抄录如下:

 

[      亨,王假之勿憂,宜日中。

初九  遇丌配,雖旬亡咎,往有尚。

六二  ,日中見,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

  丌芾。日中見#,折,亡咎。

九四  ,日中見,遇,吉。

六五  #章,又慶,吉。

上六  丌芾#,閨亡人,晶不覿,凶。

     

豐,上博竹書作  ,《易·彖》:“豐,大也。”以大訓豐,當豐之引申義而非其本義。裘錫圭:“甲骨文豐字作等形(《甲骨文編》222223頁),……它所從的   跟‘鼓’的初文‘壴’十分相似。結合卜辭所反映的豐與庸的密切關係來考察,可以斷定‘豐’本是一種鼓的名稱。周代金文有‘豐支’字(金文編174頁),構造與‘鼓’字相類,象以手持物擊鼓。這也是豐之本義,當鼓名的一個佐證。‘豐’字古多訓‘大’。據此推測,豐應該是大鼓。……至於‘豐’字什麽從‘玨’,還有待研究。也許這表示豐是用玉裝飾的貴重大鼓吧。”裘錫圭證“豐”一種鼓的名稱,舉甲骨文二十餘例,並發現豐(大鼓)與樂器庸(大鍾)關係密切。因豐與庸都是大型祭祀活動中常用的樂器,所以在甲骨文中常常同時出現。裘氏之前曾有學者指出“豐”字象鼓,但論據不及裘氏充分。

裘氏推測“豐”是一種用玉裝飾的貴重大鼓,也是十分可信的。《周禮·地官司徒》:“救日月,則詔王鼓。”王鼓,或即是豐。“詔王鼓”,目的是要“救日月”。日食、月蝕,或日中出現黑斑,在古代都被看作是對人事有重大災亂性影響的天象,所以王者必須親臨現場舉行救助活動,而豐則是救助時使用的樂器。此卦以豐卦名,爻辭又有多次對太陽黑斑的描述,可見此卦的主要內容是對一次用豐救日活動的真實記載。《雜卦》:“豐,多故也”,可謂獨得其義。

卦辭:“亨,王假之;勿憂,宜日中。”假,馬王堆帛書(以下簡稱“帛書”)作“  ”,至也。太陽出現黑斑,天象異常,國人此憂恐不已。王者此親至救助現場,從而使人心得以安穩。“宜日中”,謂舉行救助活動的最佳時間是在太陽正當空的時候,在此之前,人們沒有必要憂心忡忡。太陽得救以後,可能性的災亂就不會發生,人事依然會如以前一樣亨通順利。

“初九  遇丌配,雖旬亡咎,往有尚。”此爻有兩個字需要著重詮釋,這兩個字就是“配”與“旬”。

《經典釋文》:“配,如字。鄭作妃,嘉耦曰妃。”又《集解》引虞翻、《漢上易傳》引孟喜,“配”皆作“妃”,與鄭玄同。帛書“配”作“肥”。根據以上釋讀,則配妃嬪,配主則後宮妃嬪之主管。通行本及帛書“配”或“妃”下皆“主”字,而上博竹書《易》“主”作“”。《說文》:“,宗廟。”又“祏,宗廟主也。”這說明“主”指主管在宗廟中主持祭祀的官員,而非後宮妃嬪之主管。由於王者親臨主祭,主管祭祀之官員自然成配角,配匹配之配,故稱其“配”。由此可見,“配”是本字,而“妃”與“肥”皆“配”之假借字。鄭、虞之失,皆在於把假借字當作本字。

《經典釋文》:“旬,如字,均也。……荀作均,劉作鈞。”因有的版本如荀爽本、劉昺本“旬”字作“均”或“鈞”,故注家多以“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