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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再兴]避其锋芒另谋发展——释《讼》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6-27     点击次数:

——张再兴

内容提要:

讼就是抗争。与殷商的矛盾和抗争是不可回避的,所以抗争(讼)至于吉祥。但是并不是教你刚硬到底,一无变通。所谓变通,就是避其锋芒,保存和发展国家实力。本篇正是讲抗争的战略问题。

 

主题词:

讼——抗争 不永所事 渝安 旧德

 

1 0 讼之本义

讼,《正字通 . 言部》曰:“争曲直于官司也”。就是原告与被告请法官断案。法官按现行法律判定是非曲直,维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左传》有两则故事为“争曲直于官司”作证。

一为,《左传 . 僖公二十八年》,晋楚城濮之战,楚师败绩。卫成公害怕晋侯而逃入楚师,命大夫元喧护送叔武赴周接受晋国起草的盟约,并回国摄政,等待卫成公回国。这时,有人在卫侯面前造谣说:元喧已经立叔武为卫侯了。卫成公听信谗言杀了元喧的儿子。但元喧并没有在意,忠诚地完成了使命。卫成公回国,叔武正在洗发,不及挽发就出来迎接。结果,卫成公的先驱将他射杀了。

元喧逃往晋国,向晋侯告状。 “卫侯与元喧讼” ,卫成公不胜。晋侯杀了卫成公的答辩人士荣,砍了卫成公代理人鍼庄子的脚,赦免了卫成公的诉讼人宁武子,逮捕了卫成公,将他送到京师。元喧回到卫国,立公子瑕为卫侯。

另一则故事是,《左传 . 文公十四年》,周王的两个“政治局常委”——周公与王孙苏争当老大,谋求执政,请晋侯裁决。原文是“周公将与王孙苏 讼于晋 ”。

这两则故事,都可以证明,除了诉讼当事人双方而外,中间有个“尊人”为之裁决。“尊人”显然是法律的人格化代表。而法律首先是真理的文字化表述——成文法。在周王朝时代,有没有成文法?或许有一些,至少有“潜规则”制约着整个政治。晋侯大约就依据这些“通行”的政治原则或个人喜好来判决诉讼的。

这种“讼”,是在法治健全、人民尊重法律的前提下的维权方式。是很晚近的、高级的、文明的、程式化的维权方式。

在法治不健全的蛮荒时代,维权,是不能依靠“尊人”的。《左传》另有两则故事就是凭体力维权的典型事例。

一则是,《左传 . 成公十七年》,晋国的三郤势力强大,晋厉公要除掉三郤。晋厉公的力士长鱼矫与清沸魋( tui )假装争讼打架,原文是 “而伪讼者” , 戏演得真实而热烈。三郤中的两郤——郤锜、郤犨大约在看热闹,不防备中被长鱼矫与清沸魋刺死。第三郤郤至逃走,长鱼矫赶上,刺死了他。

另一则是,《左传 . 襄公十八年》,齐国攻打鲁国北部,晋国攻齐救鲁。在行军途中,晋国的中行献子梦见与晋厉公争斗,原文是 “梦与厉公讼” 。晋厉公用戈击中行献子,将他的脑袋砍落在地。中行献子跪在地上将脑袋捡起来安在脖子上 ……

这两则故事说明,一,讼,是体力的拼搏;二,讼,没有第三者居间裁决;三,讼,不是在法官面前打嘴巴仗,而是以实力自我维权。所以《说文》对讼的解释为:“争也”,并不谬误。

诉讼人同时当法官这一现象,可以说是社会的普遍规则而长期存在。当“尊人”判决“西门庆因‘嫖宿'潘金莲,武大郎‘管闲事',与西门庆‘斗殴'至死”时,武松就要用朴刀当法官了;低价买人房产,并强行拆除,业主抵制,法官就判决业主“妨碍公务”时,业主不是拼命就是自焚了。这就是“尊人”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权益时,人民的必然反应。

同时, 现成法律以维护既成制度为主要特征,并不能涵盖一切真理 。当伸展正义的一方不能从现存的法律找到维护权益的条款时,哪怕他法制观念极强,也不会去找法官的,只能用 自己的力量当自己权益的法官

政治集团、国家民族集团之间的争讼,都是要自己当法官的。商汤之于夏桀、李闯之于崇祯、华夏之于日寇、奥巴马萨科齐之于卡扎菲,法官是谁?即令美国法制健全,南北战争中,林肯也没有依靠法官,还是依靠枪杆子来维护真理、正义。这才是“讼”的原始义、普遍义。

文王与商纣之间的“讼”,是不是要文王自己来裁决呢?结论是肯定的。文王在《周易 . 讼》篇,讲的就是如何实现讼(斗争)而胜利的策略。我们不能以现实中财产诉讼案、离婚案、仇杀案的样式来类比《周易 . 讼》。

 

2 0 卦辞翻译

【原文】《讼》: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译文】《讼》:与殷商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不可回避的,但须变通。硬拼到底,虽小有成就,终将引来灾难。这就是,过早的军事成就,很容易曝露我们问鼎王器的意图,是对真正地涉河而王天下的事业不利的。

 

讼,就是抗争,前面已经作了解释。

有孚,是对“讼(抗争)”的肯定。显然是说与殷商的矛盾和斗争,是合理的、实在的、不可回避的。

窒,满塞不通。窒惕,是惕窒的倒装句,防止满塞不通的意思。就是说,“讼(抗争)”虽然合理,却要防止满塞不通而与敌人硬拼,需要变通盘桓。

“利见大人”的“利”,应该理解为“容易”。“见”,古代见、现不分,见就是现,就是暴露。“大人”,王天下的人。“利见大人”就是“容易暴露我们欲王天下的意图”的意思。

《周易》文辞实在过于简约,“利见大人”前后逻辑联系较差,很容易产生歧义。如果与“不利涉大川”联系起来理解,就应该得到“一味的使用武力,可以取得战争成果。但同时也曝露了问鼎王器的意图,不利于真正地涉河而王天下”。

 

3 0 爻辞翻译

【原文】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译文】初六,戡商胜商,阶段时成。张弛有道,因势变通。退避,一时难为国人理解,却可避免目下灾祸。其如九二。

 

永,长久。永,在这里指戡商政策的僵硬、不变通。不永所事,是对僵硬、不变通戡商政策的否定。

小有言,是周人对文王“张弛有道、因势变通”的戡商政策或不以武力戡商的戡商政策不理解而产生的怨尤之言。

 

【原文】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译文】九二,张弛有道,因势变通,没有坏处。其如村邑之间的打架,失败后逃避于村户人家,自己和邑人均无灾难一样。因此,退避也是有益的、必须的。

 

逋,逃亡。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是指斗争失败逃亡,自己和邑人都避却了灾难,并保存了实力。

贵州湄潭县抄乐乡的熊家寨,住的是叶家人。这族人的始祖是南明王朝的铁杆支持者,封过“侯”。失败后改姓熊,从下江一逃三千里,到当时还很蛮荒的湄潭县抄乐乡垦荒立脚。两代人后,清政府不追究了,又复姓叶。现在已经是几百人的大族了。

这则故事,就是讼而不胜,于是逃避,致使自己和族人没有灾难的绝好注释。

 

【原文】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译文】六三,与其硬拼不胜,莫如像先王一样壮大国本。长期坚持,惕而励之,终致吉祥。王天下的事,不是用武力占领。

 

旧德,当指古公亶父、王季用以发迹于岐山的政策。是些什么政策呢?《史记 . 周本纪》告诉我们,就是发展经济,整肃政治,壮大国本。

贞,鼎也,定也,不移也。在这里是坚持之谓。

厉,励的同音假借字,惕厉之谓。

王事,王天下的事。

成,甲骨文的成是戈与丁的组合象意字。“戈”表示守卫,“丁”表示在土地上钉桩,全字表示对这片土地的占领,就像小狗撒尿围圈宣布势力范围一样。所以,“成”就是占领之意。无成,不要用武力占领。

“无成”,现代义是不成功的意思,与古代含义已相去甚远的了。我们不要以现代义去读古代经典。

六三爻是对六二爻的逃避、回避(逋)政策的具体内容说明。逃避,并不是教你一逃三千里,逃到地远天荒去,而是从武力相向政策向经济建设的“逃逸”,“食旧德”。

 

【原文】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译文】九四,争而不胜,即当安命。改变策略,至于安全。持之既久,至于吉祥。

 

不克讼,战争失败。

命,时势。复即命,接受现实之谓。

渝,改变。渝安,改变既定策略至于安全之谓。

贞,鼎也,定也,不移也。贞吉,于相持阶段艰难而为,坚持既久,至于吉祥的意思。

 

【原文】九五,讼,元吉。

【译文】九五,虽则改策至安,却不是放弃抗争。为王道而争,上上之吉。放弃抗争,没有道理,其如上九。

 

【原文】上九,或锡之 pan (般下加革成字) 带,终朝三褫( chi )之。

【译文】上九,虽则改策至安,却不是放弃抗争,甘当臣民。王命无常,所赐之 pan (般下加革成字) 带,不终朝而可三褫之,难道天子会给王道以地位吗?

 

锡,赐也。赏赐之谓。

Pan (般下加革成字),《说文》曰:“大带也”。象征地位与权力的大皮带。这里指商纣王给予姬周的政治地位。

褫,《说文》曰:“夺衣也,从衣 chi 声”。在这里是说将象征地位于权力的皮带夺去之意。一个早上就可以夺去三回,显然,甘当臣民是不现实的。

 

4.0 《彖传》翻译

【原文】《彖》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又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译文】《彖传》说:上卦为乾,象君刚;下卦为坎,象民险。以刚强对险恶,故而争讼。“ …… 中吉”,是九二阳刚居中而正的缘故。“终凶”,是说讼是永远没有好结果的,不可健讼。所谓“利见大人”,是大人崇尚九二的中正美德。“不利涉大川”,是说争讼会使人沉入深渊。

 

可以说,这篇《彖传》为辞甚为勉强。在解释不通的地方就把舌头放大一些,打诺诺。例如在解释“讼,有孚。窒惕,中吉”时,大约是说代表田邑主的九二是中而正的,所以中吉。至于何以有孚?何以窒惕?就诺诺了。

唯独将上卦作为诸侯的代表,下卦作为田邑主的代表。上卦刚强,象诸侯的耿介不通;下卦险恶,象田邑主的恃强逼宫,用以象意诸侯与田邑主之间日渐紧张的政治局势,却是非常到位的。

全篇《彖传》力图调和诸侯与田邑主之间剑拔弩张的政治局势。号召不要争、不要讼。讼,会陷入深渊的。号召田邑主要象九二爻所处之位一样,坚持中而正的美德,以便得到大人的公正对待。

 

5.0 《象传》翻译

【原文】《象》曰:天与水违,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译文】《大象传》说,水向东流,天尚西倾,暌违不合,故而有讼。感此象意,君子作事之初就应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天道(现成政治制度),以免于讼。

 

天与水违,是由卦象生议。上卦是乾,就是天;下卦是坎,就是水。水向东流,天尚西倾,暌违不合,故而生讼。感此象意,聪明君子就应该是自己的行为不与天道冲突才行。其实,《大象传》作者所谓的天道,就是国家的现成政治制度的代名词。要免却牢狱之灾,就不要与现成政治制度冲突才行呢!

 

结束。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书目:略。

 

2011-5-26 于贵阳甲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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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信批评。

 


文章出处: 周易研究中心
文章作者: 张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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