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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論大过卦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8-14     点击次数:

大過巽下兊上
文章类型:学人论易 文章加入时间:2009年8月14日12:18

或問大過小過,大過是陽過乎隂,小過是隂過乎陽?程先生以為,立非常之大事,興不世之大功,成絶俗之大徳,是聖人制事以天下之正理,非有過於理也。如聖賢道徳、功業大過於人,堯、舜之揖遜,湯、武之征伐,皆由是道也。道無不中,無不常,世人所不常見,故謂之大過於常也(程先生所謂大過者,常事之大者耳,非有過於理也)。小過,是小過於中者,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葢矯之小過,而後能及於中也。先生曰:“程先生説此此為事之大過即是事之平常,便如説權即經之意,都是多説了。葢大過是事之大過,小過是事之小過。大過便如堯、舜之揖遜,湯、武之征伐,獨立不懼,遯世无悶,這都是常人做不得底事,惟聖人、大賢以上便做得,故謂之大過,是大過人底事。小過便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事之小過得些子底,常人皆能之。若當大過時,做大過底事;當小過時,做小過底事。當過而過理也,如此則豈可謂事之過?不是事之過,只是事之平常也。大過之事,聖人極是不得已處。且如堯、舜之有朱、均,豈不欲多立賢輔以立其子,然理到這裏做不得,只得如此;湯、武之於桀、紂,豈不欲多方恐懼之,使之悔過自省,然理到這裏做不得,只得放伐而後已。是皆事之不得已處,只着如此做,故雖過乎事而不過乎理也。”(吕煇録)

問:“《易》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説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如堯、舜之禪授,湯、武之放伐,此便是大過之事;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此便是小過之事。只是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便是合當如此做,便是合義。如堯、舜之有朱、均,豈不能多擇賢輔而立其子,且恁地平善過?然道理去不得,須是禪授方合義。湯、武豈不能出師以恐嚇桀、紂?且使其悔悟脩省?然道理去不得,必須放伐而後已,此所以事雖過而皆合理也。”(沈僩録)

銖曰:“程易説:‘大過以為大過者,常事之大者耳,非有過於理也。聖人盡人道,非過於理。’是此意否?”先生曰:“正是如此。”(董銖録)

問大過卦。先生曰:“大過,陽剛過盛,不相對值之義,故六爻中無全吉者。除了初六是過於畏愼无咎外,九二雖‘无不利’,然‘老夫得女妻’,畢竟是不相當,所以象言‘過以相與也’。九四雖吉,而又有他則吝。九五所謂‘老婦’者,乃是指客爻而言。老婦而得士夫,但能‘无咎无譽’,亦不為全吉。至於上六‘過渉滅頂,凶,无咎’,則是事雖凶,而義則无咎也。”(同上)

伊川《易傳》大過云:“道無不中,無不常。聖人有小過,無大過。”看來亦不消如此説。聖人既説有大過,直是有此事。雖云大過,亦是常理始得。因舉晉州蒲事,云:舊常不曉胡文定公意,以問范伯達丈,他亦不曉。後在都下見其孫伯逢,問之,渠云:此處有意思,但是難説出。如左氏分明有稱君無道之説,厲公雖有罪,但合當廢之可也,而欒書、中行偃弑之則不是。然畢竟厲公有罪,故難説。後必有曉此意者。(林賜録)

“籍用白茅”亦有過愼之意,此是大過之初,所以其過尚小在。(?淵録)

(《文公易説》卷四,王天宗标点)

文章出处: 周易研究中心
文章作者: 周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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